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 联合国安理会9日就伊朗核问题通过第1929号决议,决定对伊朗实行自2006年以来的第四轮制裁。此前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3份对伊制裁决议分别为:
第1737号决议
2006年12月23日通过,其核心就是对伊朗实施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进行制裁。
决议要求伊朗立即停止所有与铀浓缩、重水反应堆有关的活动;要求世界各国应对进出伊朗的与铀浓缩、重水反应堆和弹道导弹相关的物资、技术和设备实行禁运;冻结与伊朗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有关的人员和公司的资产,防止向伊朗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在有关人员出入境时进行严密监督并向安理会下属的制裁委员会报告。
第1747号决议
2007年3月24日通过。该决议在第1737号决议的基础上,加大了对伊朗核问题相关领域的制裁。
决议敦促伊朗立即执行第1737号决议;禁止伊朗出口武器,并呼吁国际社会对伊朗进口重武器保持警惕和克制;继续对涉及伊朗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的个人及实体实施资产冻结,并扩大了制裁对象的范围;呼吁各国与国际金融机构不再承诺向伊朗政府提供赠款、财政援助和优惠贷款。决议同时重申致力于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问题,并确认在伊朗履行相关决议的前提下可终止有关制裁。
第1803号决议
2008年3月3日通过。第1803号决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伊朗核计划及其相关领域的制裁。
决议主要内容包括:继续要求伊朗暂停铀浓缩等活动,并在前两份决议基础上增加了对伊制裁措施,包括扩大旅行限制和冻结资产对象名单、禁运敏感双用途物项、呼吁各国对部分对伊金融活动保持警惕、依法有条件地在机场和港口检查伊朗空运公司和伊斯兰航运公司的货物等。
决议同时重申致力于通过政治和外交谈判和平解决问题,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发挥作用。决议还规定,如果伊朗采取积极步骤执行决议,安理会将暂停、甚至终止所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