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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无史实和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9日13:30  新闻晚报
日方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无史实和法律依据
▲ 8日,被蒙着面、戴上手铐的船长詹其雄被押至冲绳县石垣港

日方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无史实和法律依据
▲被日本海上保安厅扣留的中国渔船

  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始末

  □综合人民日报报道

  时任外交部发言人的孔泉曾在2004年3月25日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有关钓鱼岛问题的提问时说,“关于钓鱼岛的历史和法律问题,如果我在这里用两三个小时向大家介绍,时间恐怕不够。我推荐你看一篇发表在《人民日报》上的文章,题目是《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这篇文章全面详实地阐述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由来、法律依据、国际文件和中国政府的态度。 ”

  在《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一文中,作者钟严从历史及国际法的角度论述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

  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深的海槽。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礁组成。其中,钓鱼岛最大,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日本称钓鱼岛属其冲绳县管辖,但日本的冲绳县在距今约125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在日本1871年开始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便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

  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

  关于钓鱼岛自明代以来即为中国领土,这不仅是中国政府的立场,也是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经过严肃认真考证后得出的结论。井上清曾于1972年撰写了一部专著,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他在书中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 “无主地”,而是中国领土。

  日本染指蓄谋已久

  日本染指钓鱼岛,是日本明治政府对外扩张政策的延伸,是以战争为背景的蓄谋已久之举。

  根据日本官方档案《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的记载,日本明治政府已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

  然而,1894年11月底,日军占领旅顺口,明治政府确信对清一战胜券在握,便拟迫使中国割让台湾作为媾和条件,并在未通知中方的情况下先行秘密窃取了钓鱼列岛。 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所辖,建立标桩。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台湾及其周围岛屿。钓鱼岛等台湾周围附属岛屿也被日本长期霸占。

  美军占领琉球之后,曾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的《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随着冷战局面的出现,美国才于1953年12月25日发出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这是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侵占。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中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这样就将钓鱼岛切给日本的冲绳县,结果引起70年代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华人保钓运动浪潮。

  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 ”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综合人民日报报道

  不是所谓的“无主地”

  日本政府关于对钓鱼岛是 “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所谓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来之物,而钓鱼岛则分明是被当年的日本帝国窃取的,所以根本谈不上“固有”二字。

  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

  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10年间便已深悉以上事实,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而是后来暗劫。因为日本当年在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标,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

  美日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

  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 《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之 《波茨坦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这当然包括作为台湾所属岛屿的钓鱼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历来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片面宣布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所谓 “施政权”是非法的。

  早在1950年6月当时的周恩来外长便强烈谴责美国的行径,声明中国人民决心收复台湾及一切属于中国的领土。 《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便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的和约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所以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绝不接受。

  “时效取得”的说法是徒劳

  一些分析家指出,日本之所以不断在钓鱼岛生事,原因之一是日本企图为今后援引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取得”概念占有钓鱼岛奠定基础。其实,所谓“时效取得”之说,只不过是国际上取得领土时可能出现的一种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接受,也无真正按所谓“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更何况“时效取得”本身还有一项基本原则,即“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国家权力。

  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领土主权争议问题,本来是可以通过政府间坦诚、冷静、务实的协商加以处理的。但是,日本却不断有人在政府纵容下登岛建立各种标志,以显示日本拥有实际控制权,一次次刺激中国。日本一些官员把中国的钓鱼岛说成是日本的“私人用地”,日本政府对右翼团体活动无法干预。在中国看来,这等于是继续为日本右翼在钓鱼岛制造事端开绿灯,并潜含着要求中国政府承认钓鱼岛是在日本主权下“私人土地”的说法。中国当然不会接受。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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