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2011年12月17日稿件)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其实,医患纠纷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不仅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日、美等发达国家同样有。好在许多国家在如何科学处置医患纠纷方面已先走了一步,获取的经验或教训都可供我们借鉴
日本:法治之下的“以和为贵”
日本医疗机构设备一流,医疗水平在亚洲首屈一指,然而还在5年前,重大医疗事故仍不时发生。据日本媒体披露,仅2006年一年,日本全国270所国立医院共发生医疗事故1300起,导致150名病人死于非命,并引发了极为强烈的负面反响。
此后,政府特别加大了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力度,并提倡法治之下的“以和为贵”,进一步科学合理地调解医患矛盾。在处理医患关系方面,日本已积累了以下经验———
加大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
在日本政府的指导下,中央级和地方级的医疗评估机构纷纷诞生,一般每过一年就由民众、官员和独立专家对所有医院和在职医生进行综合评分,对评估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则提出各种不同级别的警告,并在网上或向媒体公示。由此,患者和家属在看病、住院之前,对哪个医院哪个医生值得信任心里基本有数,从而能方便、准确地做出理性选择,相反那些常常“犯事”的医院和医生便少有人问津。那些职业道德操守或医术较差的医院和医生,无异于处于被敲掉饭碗的危机中。
从事故吸取教训。
为了让医院、医生通过事故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日本厚生劳动省建立了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了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研讨会,着重查明事故原因,并举一反三,论证今后如何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而随着医疗事故的明显减少,医患纠纷自然也随之大大减少。
要求医院给医生购买“事故保险”。
在政府的监督下,院方大多已为医生购买了“事故保险”,于是大多数中、小纠纷便可望通过保险公司就获得解决,避免了发展为更大的医患矛盾。
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医患关系。
按相关法规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不分大小都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然后由政府作为“中间人”出面向病人家属作出汇报。要是确认是院方的失误,医院必须做出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尽可能多的补偿,做到尽量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发生争议并长期难以实现“共识”,那么也可诉诸法律。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政府加紧建立了相关制度,帮助那些在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患者和家属。
厚生劳动省在近期计划建立一个新的补偿机制,对医疗事故中受害方的患者家属推行“无过失补偿制”,即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金额大小则由第三方经认真考评后决定。
努力缩短诉讼案审理时间。
由于医疗事故诉讼案往往比较复杂,处理、解决起来常常颇为耗费时日,因此许多案例被戏称为“马拉松诉讼案”。如在1996年,平均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长达37个月。由于迟迟得不到合理处置,医患矛盾常常又被人为地进一步激化。但在政府、医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到了2006年,个案的平均审理时间已缩短为25.1个月,而到了今年,则已“提速”为仅仅16个月了。
同时,日本全国医疗诉讼案的和解率也在与年俱增,据悉在最近15年间提升了40%,这也为创造日本式的“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俄罗斯:坚持“法律优先”
与许多国家解决医患纠纷时采取“调解优先”不同,俄罗斯果断地将“调解”晾在一边,而采取“法律优先”。这就是说,优先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
如果患方认定自己的健康或生命受到了医疗事故的侵害,他们便可向相关医院、医院的上一级领导部门、当地司法机关和医保机构提出索赔要求。
俄罗斯多项法律(比西方国家还多)都贯穿了一条铁定原则:公民健康第一。患者不论民族、性别、经济状况、文化背景,其保护自己健康的权益都被视作神圣不可侵犯,并在多部法律中都得到方方面面的全力保护。
据悉,患者或其家属能使用的法律武器包括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医学司法鉴定法,等等。
不过,俄罗斯法律在大力维护患方权益的同时,对医方造成的医疗事故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俄罗斯的相关法典将医疗事故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医务人员“无意”造成的,往往由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较低和医疗机构设备条件有限引起,也有的与疾患本身的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有关;第二类则是医务人员“有意”引起的,其中包括玩忽职守、粗心大意甚至蓄意犯法。法院对这两类事故的责任人处罚不一,患者得到的赔偿也有较大差别。
在司法机构的监督下,涉案医院在接到患方的书面索赔要求后,须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是否认同患方的指控,根据行政违法法典和医院条例是否对相关医务人员作纪律处分,是否赔偿,赔偿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哪些索赔要求不能同意,原因又是什么,等等。如果患方不同意医院的处理决定,则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
美国:法律和调解“双管齐下”
美国每年死于医疗事故者在人数上超过死于交通事故者,而历届政府虽做了努力,但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好在相关的法律不断在完善,处理事故的系统也在不断升级,这就使得美国人完全有“底气”对“医闹”大声说“NO”。事实上,尽管美国的医疗事故也不算少,但“医闹”却很少发生。
首先,这是因为美国医生在200多年来,一直有面对患者必须“透明”的好传统,而时下又开始实行严格的“知情认同”制度。具体来说,即是医方必须向患方和盘托出其真实的病情,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治疗成功率、可能的后遗症等,点点滴滴都须事先阐述清楚。这样医院便能保证病人对自己的状况有完整的了解,从而避免治疗后的纷争。
而一旦医生传达了基本的病情和推荐的诊治建议,接着便必须要确定病人是否完全明白并且能否同意医生的诊治计划。按照法律,“知情认同”必须含有四个元素:知情、信息、理解和认同,故不只是一张让患方签字的表格,而是医患双方民主、平等地依法建立了解、理解和信任关系的过程。
为了保证所有医生都能向患方清清楚楚地将原本可能相当复杂的医学术语“说得简单明白”,并让患方“听得一清二楚”,医学院学生和医生培训部门都十分重视对未来医生进行相关的语言训练,而且将其列为跟医术一样重要的医生必备的一种基本素质。如何既有原则又灵活地处理医患关系是美国医学院的必修科目,学习的重点放在“医患之间加强交流以避免纠纷”等防患于未然的教育。
鉴于美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医院还强调医务人员须尊重“多元文化”,以便保证跟少数族裔患者的“知情认同”实施得同样顺畅。而所有这一切的努力,都指向了一个目标:既然医方说得如此清楚、明白、全面,那么患方再“闹”就是“明知故闹”了!
美国人在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同时,也明智地认识到法律手段虽然重要,但并非是唯一途径,有时甚至还不是最好途径。实际上,医患纠纷并非纯法律问题,背后往往还隐藏着许多复杂的因素。
鉴于此,美国采用的是法律和调解的“双管齐下”。所有医院都须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其实就是“变相”的调解委员会,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牧师、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培训工作者、教师、律师,等等,这些人中许多还是志愿者,不收任何报酬。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一、专门负责调查医疗事故,调查的重点在于认证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并向患方如实通报。一旦证实主管医生有过失,便向司法部门报告,由法院作出裁决和处罚。
二、担负着类似我国居委会里“调解委员会”息事宁人的角色。由于医、患双方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医患发生冲突实际上在所难免,此时委员会就得出面,负责“缓冲”双方的紧张关系,说白了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双方达到理解或谅解。不过,仲裁委员会仅仅是咨询服务机构,只是提供建议给医生、病人和家属,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无门,受害患者或其家属可聘请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证明医方确有过失。美国的法律很完善也很严格,患方胜诉的几率也不低。如果医方被证明有严重过失,罚金可高达数百万美元,甚至使得医院破产而关门大吉,过失医生则不再能行医。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相关的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这就为确保患者利益又加添了一道“保险”。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有专门人员作专业鉴定,而且有能力通过各种途径让患方得到赔偿。
相反要是患方去医院闹事,即便有理,也很可能会因为危害医疗或公共秩序而被拘,如果由于使用暴力而使他人受到伤害,严重的甚至会锒铛入狱。既然依靠法律之手纠纷不难解决,患方自然也不会轻易去冒险当“医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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