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外错案如何纠偏

2013年08月09日16:35  小康杂志

  “完全公正的审判是件不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认真、审慎的法官。比如,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做出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的判刑。”

  法庭会给一个没罪的人判刑吗?

  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给出的答案是:这种事情确实存在,而且比人们想象的要多。

  生于1902年的弗洛里奥21岁毕业于索邦大学法律系,而后,从做辩护人起,开始了律师生涯。他生前积累了五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办理了许多有名的案件,被赞为“有最惊人的记忆天赋”和“巴黎收费最高的律师”。

  作为著作颇多的律师,弗洛里奥总结法国历史上诸多错案,并解析其原因的《错案》一书,曾在1984年被译为中文在国内出版,创下10万册销量。2013年,该书中文版再度推出。

  “最受尊敬的人,

  也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

  “请不要以为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尊敬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您常常以为,凭借自己的身份和行为会得到声誉、业绩、关系与交往方面的保护,您坚信只有那些地位卑微和粗鲁的人,那些命运糟糕的人才可能碰上司法错误,比如码头工或是牧羊人,那就大错特错了。司法错误不分青红皂白地打击着各种人,既有权贵,也有平民。”“一些实业家、医生、工程师、教授,也曾经是某些骇人听闻的错案的受害者,法国的司法年鉴上充满了他们的名字。”

  弗洛里奥之所以在《错案》引言中,便抛出以上这些颇值警醒的话,原因在于,在他看来,“完全公正的审判是件不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认真、审慎的法官。比如,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做出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的判刑。”更为关键的是,导致法官错判的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他们犯下的错误,有时并非蓄意而为。”

  比如,一位妇女由于亲属一个接一个死去,她继承了这些人的财产。这件事让周围人产生了怀疑。有关部门接到报案后,把那些尸体挖出检验,发现尸体上浸渍了大量砒霜。妇女因此被捕入狱,并被重罪法庭判刑。然而,在她被关押五年之后,有关部门又发现,那块墓地周围的地下水中含有砒霜,正是因为地下水的侵蚀,尸体上才浸渍了“毒药”。在弗洛里奥看来,这个因鉴定而产生的错判最终得以还原事实,“纠正了只根据尸体上有砒霜就做出判决的简单做法”,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而《错案》中详述的“德莱福斯上尉事件”,则为弗洛里奥所提到的,品行端正且颇具社会影响力之人,却在某天突然遭遇错案提供了典型例证。

  1894年10月15日,德莱福斯上尉被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军事法庭逮捕,原因在于,法国军队情报部门掌握了一桩叛卖罪行的“证据”,认为有叛徒将秘密文件透露给德国武官,而根据笔迹学家判断,德莱福斯就是该人。

  事件发生前,德莱福斯上尉本是一位前程似锦、令人羡慕的军官。他与妻子、儿女们的生活十分检点,品德方面无可指责,同时他还拥有巨额家产作为生活后盾。上尉从未想到,有一天自己竟被押上刑事法庭,并被判处劳役,而任何人对他是否清白无辜也不置一词。

  在“德莱福斯上尉事件”中,笔迹学家自然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只是,这个案件之所以历时十二年,除了鉴定错误外,一些人的态度顽固与违背道德,也为错案推波助澜。

  如当年内阁总理梅利纳,就曾在法庭讲台上发表过针对该案的著名演讲:“不存在德莱福斯上尉事件!”梅利纳言下之意,案件没有搞错,不存在为德莱福斯平反之事。

  错案》一书序言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在评述“德莱福斯上尉事件”时表示,“在新的证据和事实逐渐显露该案件可能是冤错案件的时候,大权在握的人刻意去掩盖这是一起冤错案件的行为更令人恐惧。这可能会令读者意识到:国家、政府、军队高层以及与之联系的权力,都可以成为错案的形成因素,甚至在铸成错案中发挥关键作用。”

  某种程度,此案中正是大权在握者的顽固与掩盖,催生了左拉发表于《震旦报》上的著名文章《我控诉!》。左拉在文中控告一些人握有德莱福斯无罪的证据却扣押着;指控第一军事法庭根据一些秘密文件判刑是违犯法律的;指控第二军事法庭奉命故意释放一个罪犯就是犯罪。

  最终,德莱福斯还是等来了揭开真相的一次调查。“有人打开情报处的档案,那里不仅有伪造的文书,还有一本刮擦和涂改过的账簿。虽经过涂改,但仍然看得出,那些被叫到雷恩法庭控告德莱福斯的人们,都是由情报处发工资的……”弗洛里奥在书中如是记述。

  这次调查后,德莱福斯恢复了上尉职务,并被授予“荣誉骑士”勋位。一项法令还决定,将左拉的骨灰移入巴黎的“先贤堂”。

  左拉于1902年去世,死于煤气中毒。但他的后代则认为,他是被人谋杀的。他最友好的传记作家阿尔芒·拉奴克斯也持这种看法。

  司法公正错案的发生,常常与司法人员的疏忽、主观,甚至偏执有关。或许,每一个司法人员都该保持对错案的警惕,以及一种理性的怀疑精神。

  “诚实”人的“致命”证词

  如果说,像“德莱福斯上尉事件”这样,鉴定错误会把司法机关引入歧途,那么证人们有意无意地使法庭受骗,在弗洛里奥看来,“则更是经常的”。

  当然,作假证的并非都是这样一种人:外表可疑,目光闪躲,个人经历不明,还可能为欺骗法庭接受了某种报酬。“一些诚实的人好心地提供看似诚恳的证词,也可能出现令人担心的不良后果。”弗洛里奥表示,这些“诚实的人”,可能只是目击了事实的一部分,而他接下来又“诚实地”讲述了另一部分,但这另一部分却是用自己的方式主观解释的。

  比如,在一些公共场所打架斗殴事件中,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个证人听到吵闹声或喊叫而来到现场,发现正在搏斗的双方中,一个人正在痛打对方。他所看到的这个场面,有可能是一个安分的人在回击流氓对他刚刚进行的侵犯。

  “很可惜,这个证人倾向于证明那个正在挥拳的人是罪犯”,弗洛里奥说,在日常生活中会碰到这样的人,他们到现场的时间很晚,只看到那些损害的情况,但是他却认为他目睹了一场事故的全过程。他们只不过在现场听到另一些人所了解的情况,而那些人并不比他们看到的更多。“我在非洲认识了一位年迈的打猎向导,他很看不起有些黑人绘声绘色地描写大象如何凶猛抵抗猎手的情形。他总是笑着问他们:‘你亲眼见过吗?’其实,这应该是法庭可以向许多证人提出的问题。”

  而那些确实亲自耳闻目睹的人,对他们证词的信任度又该有多少?

  “审讯实践告诉法官和律师们,那些感情色彩浓郁的证词,常常表现出它的虚弱性”。弗洛里奥表示,首先是孩子和低能者,“不能轻信他们的证明”。同时,智力十分健全的成年人,在弗洛里奥看来,也会提供一些最不可靠的证词。“特别要当心这样的情况,有的证人在相隔几个月甚至几年之后,又轻易地‘认’出了他们实际上只见过一面的人。”

  比如,很多法国人熟知的“里昂信使案”,某一方面而言,便是由于客栈女仆的错认,让无辜的人被判处了死刑。

  1796年,一辆马拉邮车从巴黎出发去往里昂,车上装有督政府汇给前线的700多万证券。路上,邮车遭遇打劫,信使、马车夫均死于非命。邮车途经的小镇,两位女仆均一口咬定勒索尔克是强盗之一,她们所依据的,是他的长相与一头金发。

  两个女仆与勒索尔克并不相识又无冤仇,法庭认为她们没有陷害勒索尔克的动机与可能。纵使有九十几位证人先后出庭,提供有利于勒索尔克的证言,法庭却始终不肯相信他无辜。最终,勒索尔克被送上了绞架。

  多年后,真正的凶手迪博斯克落网,在他即将被处死前,他向他的辩护人做了声明——“的确,我是罪犯,人们把勒索尔克当作了我。”

  而那时,勒索尔克的遗孀早已陷入精神错乱,母亲也在疯后不久离开人世。另外,曾经在法庭上力证他清白的证人之一勒格朗,也因此案被先后拘留四次,为此他的狂躁精神病常常发作,每次发作时,他都要呼唤勒索尔克的名字。

  “酷刑可以冤枉气质虚弱的无辜人,

  而搭救先天强壮的罪犯”

  当然,错案的产生很少出自单一原因。就像“里昂信使案”中,证人不负责任的乱加辨认、法官的偏执均难辞其咎,除此之外,希望迅速惩戒歹徒的呼声某种程度上也加速了错判的形成。

  “公众认为:‘既然已经捉到了罪犯,那就赶紧审讯他们,让他们上断头台吧!’这是那些普通公民和有产者为自己的安全担忧而表达出来的意见。但这不应该是一位审判官的态度……我一直认为,调查真情的工作搞得越快,司法部门就越容易出错。”弗洛里奥在书中其他案件中,也曾提到快速破案的舆论,有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新闻界大声鼓噪,严厉地批评警察。他们(调查者们)焦急不安,一心想不惜任何代价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罪犯。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能得到一个口供,他们将非常愿意采纳,而宁愿不再核实,也不再讨论。因为他们想急于结束人们对他们的谴责。”

  而当急于破案的调查者面对疑犯时,他们又会有怎么的做法?

  在弗洛里奥所述的“德塞耶案件”中,德塞耶表示,自己受到了警察们的拷打。但弗洛里奥认为,只这一案件而言,他并不相信有拷打,而是“搞调查的警察们肯定以为捉到了可恶的凶手,而对他进行了过分的盘问,并且很可能恫吓过他。”

  “德塞耶案件”是这样的:1948年5月8日,哈耶尔村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村里的两位老夫妇遭遇了抢劫,男人被毒打后死去,妻子伤势严重,凶手被怀疑是叫做格根和德塞耶的两个人。

  第一次审问德塞耶,他完全否认。但到第二天,他又承认和格根一起作了案。他甚至在陈述中指出老夫妻房间里家具的摆设。

  负责本案的预审官随即决定,马上进行罪行复原。他和书记员上了警察分队的汽车,坐在德塞耶身边。到老夫妇家的路很曲折,但是德塞耶毫不迟疑地指点着路程。而到达目的地后,德塞耶再次叙述了他是怎样参与作案,而老夫妇家家具的摆放与德塞耶供认时说的一模一样。

  当预审官指控德塞耶为嫌疑犯时,后者表示同意,然而几天后预审官再次审讯时,他却完全翻供,申辩无罪,并抗议审讯中受到警察们的折磨。但预审官反驳了他:“暴力并不能使你了解那些地方。”

  最终,德塞耶被判处10年徒刑。只是,在他被监禁四年多后,真正的凶手被找到,德塞耶被释放。

  然而,案件的检察官始终存疑:德塞耶为什么能在他从未走过的路上为司机指路?为什么能如此细致地描述老夫妇家家具的摆放?最终,检察官搞清了实情:警察分队的一位中尉在得到负责审讯德塞耶和格根的警察们报告之后,立即来到那两个人被拘留的地方。这位中尉警官了解案件的所有情节,他曾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并且画了草图。于是,审讯这样进行:

  “埃梅里(老夫妇)家有几个房间?”

  “不知道。”德塞耶回答。

  “你很清楚,有两间!”

  “是,是的,有两间。”德塞耶说。

  “那么,第一间房间的炉灶在什么地方?”

  “不知道。”

  “你知道,在右边……”

  “是的,是……”德塞耶又同意了。

  至于路线,是有人把地图交给了德塞耶……

  其实,还有一点也让检察官感到莫名——显而易见,警察的确对德塞耶进行了粗暴或者说特别粗暴的审讯,而使他做了假供。可是次日一整天,德塞耶为何没有在预审官那里翻供?

  “大部分被告并不懂得刑事诉讼程序,他们以为审判官审讯之后,自己还会重新落到警察手里。所以,即使他们先前被打了,也不敢在法官那里翻供,他们害怕再次受到虐待。”

  弗洛里奥表示,他相信,在法国这种法治成熟的社会,只是极少数搞调查的人使用暴力,而“警察的暴行不仅仅是可恶的,而且使司法活动完全走了弯路。”弗洛里奥援引著名作家和伦理学家拉布吕耶尔的一句话——“酷刑是个绝妙的手段,它完全可以冤枉气质虚弱的无辜人,而搭救先天强壮的罪犯。”

  然而,在弗洛里奥看来,非法取证的方式不限于暴力,还包括威胁、引诱和欺骗等。“有时即便不使用暴力,而向嫌疑犯许诺即刻释放,也能从嫌疑犯那里获得并不真实的口供。”

  弗洛里奥和他的同事们,就曾接待过这样一些“认罪者”,他们申明自己是无辜的,但明确表示曾经在警察局招了供。

  “我们对此感到惊奇,他们则总是这样回答:‘警察用拘留来威胁我,那简直是耻辱,我妻子将不会相信我,我的老板知道以后,我会失业。为了获得自由,我当场就随便签了名。’”弗洛里奥说。

  而某些已经被拘留的人,有时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形。“只要预审官对他们说:‘如果坦白交代,就考虑给你们假释;如果否认,就迫使我们进行全面调查,并且只好把你们关在狱中,因为一旦你们自由,就将试图隐瞒真情。’”弗洛里奥表示,对于那些采取这种办法的警察而言,他们或许相信这样便可以让罪犯认罪,而无辜者则会坚决否定。“但经验证明,情况恰恰相反。”以弗洛里奥的经验来看,对于某些被拘禁的人而言,释放的许诺值得用虚假的认罪来兑现。“因为他想马上离开这个对他而言如同地狱一样的拘留所。要知道,一个人突然被逮捕入狱,把他和那些惯犯、流氓关在一起,这对他而言是多大的精神痛苦。可能只有辩护人,因为与委托人有直接接触,才真正理解这种苦恼。”

  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梳理的案例,都印证着他所强调的:错案的产生很少出自单一原因。滥用权力的警察与检察官、玩忽职守的法官、科学鉴定的偏差、模棱两可的证词……都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在西方国家,类似《错案》这样由法官、检察官或是律师等法律从业者撰写的,探究总结错案深层原因的书籍并不少见,有些也被译成中文。

  如2012年出版的《冤案何以发生》一书,作者吉姆·佩特罗曾担任过美国俄亥俄州检察总长。在书中,佩特罗结合自身经历,分析了冤错案件来由,还总结出需要防范的导致冤案发生的八大司法迷信,包括:监狱里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错误的有罪判决将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它们。

  无论是弗洛里奥的《错案》,抑或是佩特罗的《冤案何以发生》,以及另外许许多多法律界人士对于错案的反思与总结,其目的或都是同样:保持警醒,防止错案对无辜者人生的伤害与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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