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摔童案庭审实录:被告人忏悔女童父母拒调解

2013年09月16日17:13  中国广播网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央广网北京9月16日消息 (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大兴摔童案今天上午9点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韩磊被控犯故意杀人罪,帮助韩磊逃离作案现场的李明被控窝藏罪。

  公诉人当庭出示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被害女童母亲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晚八点,韩磊乘坐李明驾驶的轿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将她的女儿孙某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但法庭上,韩磊从开始陈述就强调,自己当时以为是辆购物车。

  韩磊:我当时不知道那是婴儿车,我一直以为那个时间段是一个女的购物回来,我一直以为是个购物车。

  公诉人:你根据什么判断这是一个购物车?

  韩磊:因为当时她把那车放在机动车道上,她自己站在人行道上,所以我没觉得那车有什么宝贵东西或者很重要。

  记者:但是李明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明确表示,他能看见那是一辆婴儿车。

  公诉人:这个小车是个什么样的小车?向法庭描述一下。

  李明:小车好像就是一个推婴儿的车。

  公诉人:推婴儿的车,车里是否有婴儿?

  李明:那我没注意。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候看到车里的孩子的?

  李明:摔的时候。

  韩磊强调他是为摔车泄愤,当他摔完之后听到有人喊"孩子"才意识到出大事了。

  韩磊:我就是之前打了她一巴掌,之后我就一直没再打她,因为打完她我就特别后悔,我觉得打一个女人非常不道德,所以我没再去伤害她,我连她都不会去伤害,我怎么可能再去伤害一个孩子呢?所以当时我的想法就是不打人,拿车来泄愤,撒气,我根本没想到车里会有一个孩子。

  主持人:对于这样的说法,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韩磊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继续来听:

  公诉人:虽然韩磊当庭一直否认明知是幼儿,但是本案的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已经直接证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无需多言,对于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韩磊,我院是以故意杀人罪提交法庭审判,立足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首先在客观方面,韩磊是将被害人高举过头顶以后重摔在水泥地面上,在针对毫无反抗能力,身体器官都很脆弱的幼儿面前,韩磊实施的这是极端暴力行为,这个行为具有非常的力度,它造成了被害人颅骨崩裂的现实危害,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的严重后果,韩磊的行为足以剥夺他人生命,也造成了死亡的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表现。

  公诉人建议法庭对韩磊判处死刑。

  公诉人:公诉人建议法庭在对韩磊量刑时考虑如下因素,首先,韩磊针对的是幼儿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次,韩磊是当众施暴,作案以后公然离开,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最后,韩磊出狱后两个月就再次故意犯罪,仅仅因为口角纷争就严重施暴,人身危险性大,综合上述因素,以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公诉人建议法庭对韩磊判处死刑。

  韩磊的辩护人向法庭指出,事发当晚的光线问题,以及韩磊醉酒、近视等因素,认为韩磊没有杀人故意。

  辩护人:韩磊明显对自己行为的对象没有认知的情况下,处以故意杀人,与法理、通常的逻辑都是不相符的,根据刑法的原则,本辩护人认为,韩磊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累犯的定义,过失犯罪是不构成累犯的,也请法庭注意。

  另外,被害女童的父母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向韩磊索赔272万,并表示不同意调解。韩磊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悔罪:

  韩磊:我祈求孩子的亲人原谅我,我会倾尽我的所有去赔偿他们,虽然这并不足以赎我的罪,此时此刻我悔恨万分,向他们道歉,我领罪,愿意接受法院对我的一切判决,以前我不知道最严厉的惩罚是什么,现在我知道了,是无时无刻都在折磨着我良心的悔恨,今后我将背负的不仅仅是法律的惩罚,更重要的是伴随我终生的良心的忏悔直到永远。

(原标题:北京摔童案庭审实录:被告人忏悔受害父母不同意调解)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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