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官员三次被控性侵同性男子被迫辞职

2013年12月30日17:52  法律与生活

  2013年9月10日,英国国会下议院副议长、55岁的奈杰尔•埃文斯第三次被指控性侵同性男子后被迫宣布辞职。这一事件随即引发英国公众及媒体对同性性侵特别是男子成性侵对象问题的强烈关注。

  同性性侵,英国下议院副议长埃文斯陷性“泥潭”

  文/曹玲

  屡陷同性性侵丑闻

  2013年5~6月间,英国国会下议院副议长奈杰尔•埃文斯因同性性侵两次遭到逮捕。当时,两名自称受害人的男子指认埃文斯于2009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在他的选区内强奸和性侵他们。

  获得保释后,埃文斯曾公开发布声明否认这两次性侵指控,并表示:“我和他们都是朋友,这一指控完全是错误的。我不理解为什么他们会做出这样的指控,我一直同其中一人保持联系,直到上周还在联系中。”

  埃文斯的这两次同性性侵指控在英国政坛引起不小震动,许多英国政坛人士对此表示震惊,英国国会下议院院长约翰伯科也为此公开表态:“这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埃文斯受人欢迎和喜爱,没有人相信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不过,这两次同性性侵调查并未对埃文斯的仕途造成很大影响,除在刚接受完调查的一周内他在议会中的职责受到一定限制外,埃文斯在下议院的副议长一职仍在继续。然而,时隔三个月后,“不争气”的埃文斯再次身陷同性性侵丑闻。

  2013年9月10日,英国警方再次以性侵指控将埃文斯逮捕。同时,英格兰及威尔士刑事检控负责人基尔・斯塔梅尔表示,检方已经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埃文斯在2002年到2013年间涉嫌犯下8项与性侵有关的罪行,其中包括2起猥亵、5次性侵和1次强奸,受害者有7人之多,均为20多岁的年轻男性。若埃文斯的罪行成立,其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

  这一次,面对接二连三的性侵及强奸指控,现年55岁的埃文斯不得不宣布辞去国会下议院副议长一职,但他依然否认检方提出的上述指控。

  埃文斯在缴纳保释金离开警察局时说:“我此时此刻可以向每个人保证,我将坚决捍卫我的清白,我是清白的,而且我的清白一定会大白于天下。”他指责检方在“怀疑”的情况下就作出指控极不慎重,并称将继续代表他的选民担任后排议员,表示自己“不会停止始于1992年的政治生涯”。

  其实,埃文斯的同性性取向历史可以追溯至3年前。2010年12月9日,当作为英国保守党领袖的埃文斯成功当选英国国会下议院副议长之后,就已公开宣布自己为同性恋者,成为英国下议院650名议员中第22名公开宣布自己为同性恋者的议员。

  埃文斯解释称自己已经“疲于生活在谎言里”,当然,也是为了避免政敌以此攻击他或者给其他的同性恋议员带来羞辱。

  出其不意的是,埃文斯的坦言非但没有影响选民对他的支持,他诚恳的态度反而使其在选区民众中受到欢迎。但是,3年后,埃文斯的同性恋事态发展为同性性侵丑闻,并且该案将在明年春季或夏初进行审判。

  分析人士认为,埃文斯的同性性侵事件不仅断送了他本人的政治生涯,而且将会影响英国2015年的大选,英国政坛局势也可能会因此发生变化。

  同性性侵在全球蔓延

  在20世纪中期前,大部分国家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都是指男性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认为性犯罪的主体一般只能由男子构成,受害者只能是女子。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性观念逐渐开放、性伦理发生变化,同性性侵逐步发展成为一种问题。在部分同性性侵现象具有较长历史的西方国家,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性侵进行规制,并常辅以其他治理手段。在我国,同性性侵仍处于立法的真空地带,同性性侵被害者常常处于难以依法维权的尴尬境地。

  在美国,2009年,被誉为“美国民主党明日之星”、备受尊重的黑人巡回法官赫尔曼·托马斯,就因涉嫌滥用职权凌辱和性侵多名男性囚犯而被以鸡奸、绑架、性侵犯、敲诈、违反操守等多项严重罪名受到审判。

  在英国,曾荣获英国“同性恋先生”大赛冠军的警官马克•卡特,因涉嫌在利兹城市中心大酒店的客房内性侵同事被停职拘捕。

  在日本,福岛监狱看守部部长平井富美雄因多次性侵一位劳动改造中的男性犯人被告发,警方以“特别公务员暴行罪”将其逮捕。

  在津巴布韦,一名24岁的男性乡村小学教师被指控在过去一年内屡次猥亵、性侵该校至少10名男学生,并试图施以小恩小惠让受害者保持缄默。

  在中国,1997年,一名男青年在广州街头被4名男子当众轮流性侵,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由于当时我国的《刑法》刚刚废除“流氓罪”,该案4名加害人只被处以劳动教养惩罚。2005年6月,徐州籍男子刘某在苏州打工时,因多次被男老板性侵而不得不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又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可惜,由于缺乏现有法律依据,法官裁定不予立案。同年,14岁少年肖某离家打工期间被同性性侵后激愤杀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链接

  链接1:规制同性性侵的三种典型立法模式

  同性性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并逐渐由罕发事例转为社会和民众不可忽视的隐患问题。如何用法律对其予以规制,是各国立法工作者探讨的热点。

  1. 认为同性性侵构成强奸罪。如法国《刑法》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无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处15年以下徒刑。”法国于2006年修正的《罗马尼亚刑法典》第217条规定:“以强迫方式或利用他人无力保护自己或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形,以任何方式与异性或同性发生性行为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严格监禁刑并处以禁止行使特定权利。”

  2. 认为同性性侵构成猥亵罪。如日本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指针对男女之间的常态性交行为,而除此之外的包括口交、肛交等在内的非常态性交行为则一并定义为强制猥亵行为。

  3. 认为同性性侵构成独立新罪名。如俄罗斯将同性性侵行为定义为性暴力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32条规定:“对男或女被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利用男或女被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而与之实行同性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的,处3年以上6年以下剥夺自由。”

  虽然以上针对同性性侵的立法行为形式上存在差异,但都将其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以立法的方式对男性性权利提供保护。

  链接2:中国有关同性性侵的立法情况

  中国关于同性性侵的立法规定最早可追溯至清朝顺治年间《大清律例集解附例》里刑律篇中的犯奸门。后在民国时期和新中国初期,分别以“妨害风化罪”和“流浪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动”予以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修订时删除了“流氓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刑法》各条文中不再有关于同性性侵的规定,我国的同性性侵立法就此中断。

  2011年1月5日,《新京报》在“男保安强奸男同事被判伤害”一文报道了我国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该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对被害者的性侵行为致被害者轻伤,法院以此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罪成立,对其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而非“强奸罪”。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2月下半月期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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