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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阿桑奇被捕不影响维基解密事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3日16:46  《新世纪》周刊

  即便阿桑奇强奸罪名成立,他的事业也一定有人继承

  展江

  阿桑奇向英国警方自首。许多人忧心忡忡于维基解密的前途。其实维基解密的前景不用担忧。一是阿桑奇的被捕缘于个人领域的私生活行为,而与维基解密在公共领域的运作实践没有多大关系,只是他突然成为国际性公共人物被特别关注而已;二是全球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大潮不可阻挡,非但主流舆论支持维基解密,国际法和西方的国内法也令政府奈何它不得。

  瑞典以阿桑奇涉嫌强奸、性骚扰两名女性而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缉他,这不是借口。这个当代民主社会主义的代表国度民主法治健全,社会平等和谐,女性地位很高。侵犯女性的行为如果达到犯罪的地步,必定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瑞典几无可能以阿桑奇性侵犯本国女性为幌子,直接间接为美国政府效劳。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为新闻自由立法的国家,1766年就出台了今天成为宪法一部分的《新闻自由法》。该法规定,政府档案要向臣民开放,因此也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瑞典政府向美国引渡阿桑奇将违宪。

  再看美国政府,它的权能受到历史传统、国内外舆论和多重法律的层层限制,难以对阿桑奇下手。

  美国1791年通过宪法十条修正案,确立新闻自由的宪法地位。1966年7月,当代世界第一部《信息自由法》由林登·约翰逊总统签署生效。《信息自由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是常规,不公开是例外;不公开的信息需要由法律明确界定,政府对拒绝公开信息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不公开信息为法律所允许且具有正当性;为保护国家、商业等方面的正当利益,可以制定限制信息发布的规范,但是应有明确、统一和公平合理的准则。关于保障官方秘密的法律,应限于合理和必须的范围之内。从此,美国被看做公众享有信息自由的标杆国家,对西方和其他地方政务公开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较大影响。

  最能考验信息自由度的是战争和国防。美国采取的不是全民保密制度,媒体和个人通常没有为政府保密的义务。美国只有政府官员、对国家宣誓过的人才有保密义务,媒体和老百姓不是保密义务承担者,除非他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秘密再泄露。

  作为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和东道主,美国还受到《国际人权公约》的约束,联大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生效,它的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对传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的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国际人阿桑奇利用飘忽不定的互联网来传播解密信息,既有一般意义上的合法性,也给美国政府可能的打压带来了困难。

  最后,美国刚刚又背上了一个道德包袱:根据奥巴马总统今年4月签署的《丹尼尔·珀尔新闻出版自由法案》,美国国务院的年度人权报告将列举那些侵犯新闻自由国家的名单。奥巴马称,此举传递给其他国家一个强烈的信号。如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情何以堪?

  美国国务院已表示,无意提出引渡维基解密创办人阿桑奇的要求,这应该是其能力受限。何况向来支持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国内舆论将因此大哗。

  全球治理中的善治目标如欲实现,民主的信息传播至关重要。即便阿桑奇强奸罪名成立,他的事业也一定有人继承。套用一句老话,维基解密所从事的是一个阳光事业,全球公民社会既已存在,那就会充分利用维基解密这样的信息披露平台,将许多国家的政府置于阳光之下。

  作者为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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