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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被指滥用国内法条处理国际事务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6日14:21  国际先驱导报 微博
在美国严厉的制裁下,伊朗市场汇率频繁暴跌。图为2011年12月22日,在伊朗首都德黑兰,一名男子查看汇率牌。新华社   在美国严厉的制裁下,伊朗市场汇率频繁暴跌。图为2011年12月22日,在伊朗首都德黑兰,一名男子查看汇率牌。新华社

  美国对外的“霸王条款”受到美国政治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美国中心主义”影响。以至于在大多数情况下,美国普通老百姓都不会意识到这些条款给别国带来的不快,相反为达成“统一国际意见”解决棘手问题的“领导艺术”而感到自得

  《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周鑫宇、范伊伊发自北京 3月31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赶赴沙特首都利雅得,参加了海合会(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一个安全会议。会上希拉里再次对伊朗发出警告,并表示白宫将为进一步制裁伊朗扫清道路。

  为了实现对伊制裁的效果,美国动用了巨大的外交资源,一方面要求海合会提升石油产量,填补减少进口伊朗石油的缺口,另一方面则继续要求世界其他国家配合美国的制裁行动。

  就在十一天前的3月20日,也是伊朗的传统新年“诺鲁孜节”。希拉里发表了一项恩威并施的声明:由于一些国家已大幅减少进口伊朗原油,美国将在未来半年内暂时解除对这些国家金融机构的制裁。此次获得制裁豁免权的国家全部是美国在欧洲和亚洲的盟友。而根据美国“国防授权法案1245条款”的规定,包括中国、印度等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和公司,都会因为与伊朗保持正常的石油贸易关系而受到美国方面的制裁。

  美国的此项政策堪称“霸王条款”,遭到中国和印度等其他国家的强烈批评,韩国、日本等盟国则是“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地配合。强迫其他国家损失自身利益执行自己的国内法、配合自己的外交行动,世界上也只有美国一家能如此“霸道”,其所凭借的无疑是它的超级大国实力和地位。

  “史上最严厉的对伊制裁法案”

  美伊关系自上世纪70年代全面恶化以后,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政策就从来没有松懈过。由于伊朗资源丰富、国内市场广大,切断伊朗的对外经济联系则成为美国对伊封锁政策成败的关键。随着伊朗核问题的恶化,2010年7月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对伊制裁法案”。法案规定:任何在伊朗进行石油开发、加工和贸易的公司和机构都会成为美国的制裁对象;如果被制裁对象是金融机构,则禁止该金融机构在美国从事债券、股票和银行等业务。

  在这样的条款之下,全世界与伊朗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公司和机构都会成为美国金融贸易制裁的打击对象。而由于美国的全球经济霸主地位,使其国内法案具有惊人的“国际效力”,全世界的国家在与伊朗进行正常经济来往的同时,都不得不考虑本国企业在美国的利益,是否会因此受到美国国内法律的制裁。

  然而,新法案通过之后,现实发展并不像奥巴马政府最初的设计那样完美。在国内外压力之下,希拉里近日发表声明,放宽对英、日等国的制裁限制,作为对盟友们一直以来配合的鼓励。这一方面是掏出“胡萝卜”安抚盟友,同时也是对其他“不那么听话”的国家以儆效尤。

  美国一面施以“利诱”,一边继续“威逼”。根据美国国务院声明,中国、韩国、印度等12个国家必须在7月底前削减自伊朗进口原油,否则将无法获得豁免,并会遭到美国政府的金融制裁。而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这些国家在伊朗从事石油进口的公司在美国的银行账号可能遭到冻结。

  然而,受到制裁威胁的国家纷纷表示本国是通过正常渠道从伊朗进口原油,不违反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也不损害第三方和国际社会的利益。印度政府早在今年1月就表明了其强硬的态度,称印度不寻求美国“制裁豁免”,“印度只接受联合国出台的制裁决议”。印度将继续进口伊朗原油,并有办法躲避美国的制裁。俄罗斯甚至认为美国的行为将令国际社会与德黑兰的建设性对话进程严重复杂化。

  滥用国内法条处理国际事务

  由于其特殊的霸权地位和国家心理,美国向来不太把国内法律和国际规范分清。在其国内,美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制定了许多针对国外企业、政府的金融和贸易限制法律,普遍具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很多甚至被认为是赤裸裸的贸易壁垒。如臭名昭著的“301条款”就是美国对外国机构威胁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406条款”则旨在专门防止共产党国家的出口产品扰乱美国市场。中国的汽车零件制造业和稀土产业就先后受到过类似条款的制裁。

  然而,美国的国内法律中还有一些条款更加 “霸道”:它与第三国无关,却试图蛮横拉第三国下水,影响第三国的合法行动;它是一条国内法,却被堂而皇之冠以国际效力;它规定的是经济内容,却主要实现政治目的。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条款就是其中之一。

  实际上,美国在处理与很多敌对国家的关系时都曾使用“霸王条款”,使得与这些国家有着正常经贸来往的第三方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遭受美国金融贸易制裁的波及,有时候甚至引发美国与第三方国家巨大的外交风波。

  而1993年发生的“银河号”事件,更是美国将“霸王条款”发挥到野蛮程度的典型。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的集装箱货轮“银河号”,原本预计驶往沙特和科威特开展正常运输贸易。美国却声称获得情报,该船装载着两类制造化学武器的原料,正在驶往伊朗的途中。美国要求中国命令“银河号”返回出发地,或由美国人登船检查货物,或者索性停留在某个地点,等候美国的“制裁”。同时,美国派遣军舰一路跟随“银河号”,并且不断有美军战斗机、直升机、侦察机在它周围低空盘旋。在美军的“护航”下,“银河号”在沙特的达曼港靠岸并接受登船检查。检查的结果让美国人尴尬不已,根据美情报机构提供的箱号,美国人检查了25个集装箱后,并没有发现任何制造化学武器,其中一箱还是运往巴基斯坦的扑克牌。这样的行为简直就不是法律意义上“霸王条款”,而是军事意义上的“霸王硬上弓”了,在全球引发一片骇然。

  “霸王条款”服务美国对外政策

  尽管备受指责,但美国并未就此收手,甚至时而有意将“霸王条款”上升到国际法的层面。

  上个世纪90年代,缅甸发生政变后,美国对其实施经济制裁。在国内制定了相应的制裁法案之后,美国还极力阻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向缅甸提供多边、双边贷款或援助,并且还联合其他西方国家,寻求联合国制裁缅甸。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利比亚、叙利亚以及津巴布韦等国家身上。这是为了把美国国内“霸王条款”国际化,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国际法承认,因此得以在世界范围内更好地推广和执行。

  有分析认为,美国这么做,为的是迫使这些国家接受、并顺应美国的对外政策。

  而美国“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首先是由于条款背后有着强大的国家经济实力做支持。对美国经济高度依赖的国家,很少能够理直气壮地拒绝“霸王条款”的控制。就算是没有按照条款行事的国家,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考虑到美国巨大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影响力,大多数国家尽管心有微词,也不愿意公开撕破与美国的“友好关系”。

  美国独特的国内政治结构也给“霸王条款”的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美国国会拥有立法权,一个法案从提出、修改到表决通过有着漫长且复杂的过程,一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后再想要修改就很难了;而且法案往往效力周期较长,具有一定的延续性。然而,掌握着外交大权的美国总统“执行”起相关法案来却是灵活多变的。政府可以“随机应变”,把握条款的尺度,甚至通过外交艺术将与“条款”有冲突的情况加以规避。美国府院分治的结果就是增加了“霸王条款”的隐蔽性,同时又给了美国政策更大的活动空间。美国长期以来的对台军售以及希拉里此次对11国制裁的豁免都体现了这一特点。

  另外,也有学者指出,美国对外的“霸王条款”也受到美国政治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美国中心主义”影响。以至于在大多数情况下,美国普通老百姓都不会意识到这些条款给别国带来的不快,相反为达成“统一国际意见”解决棘手问题的“领导艺术”而感到自得。

  林林总总的美国制裁手段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美国国会几乎每年都要讨论和通过对外国的制裁法案,算得上“世界警察局”的总司令部。美国使用本国法律对他国进行制裁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为外界熟知的金融、贸易制裁,也包括政治、军事和对外援助方面的制裁。

  美国对外的政治制裁主要包括撤回使(领)馆,降级外交关系;拒绝向制裁国公民签发入境签证,禁止该国政府官员及其家属入境,冻结其在美个人财产;拒绝出席制裁国主办的政治性的活动;授予制裁国的反对派领导人国际荣誉,支持反对派活动等。例如缅甸在1988年军政府夺取政权上台以后,美国就从缅甸撤回大使,实际上将美缅关系降为代办级。

  美国总统也可以签署行政法令进行政治制裁。在叙利亚动荡中,美国总统奥巴马早在去年5月就签署总统令,对叙利亚总统阿萨德、副总统沙雷、总理萨法尔等7名叙利亚政府高官实施制裁,冻结他们在美国境内的资产。

  美国对外国的军事制裁包括减少或暂停对制裁国的武器出售,促使美国盟国或国际组织对制裁国实施武器禁运,广义上还包括扶持被制裁国的敌对军事势力等。例如美国国会在上世纪80年代末以后通过《对外关系授权法》,禁止向中国出售列在“美国军品清单”上的高科技产品。另外,美国还依据其《出口管理条例》,审查向中国出口的可能用于军事用途的民用高科技产品。与此同时,美国又依据《与台湾关系法》,多年保持对台湾的武器出口。(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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