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世俗博弈堕胎自由:古罗马法律曾允许杀婴

2013年07月19日17:44  中国新闻周刊 微博
图说:2013全球堕胎政策地图,由红、浅黄、深黄到绿色,自由度相应增大。(来源:Center for Reproductive Rights)   图说:2013全球堕胎政策地图,由红、浅黄、深黄到绿色,自由度相应增大。(来源:Center for Reproductive Rights)
图说:示威者手举“堕胎即谋杀!”的标语(资料图) 图说:示威者手举“堕胎即谋杀!”的标语(资料图)
图说:奥巴马有个绰号—“堕胎总统” 图说:奥巴马有个绰号—“堕胎总统”
图说:某反堕胎示威游行标语:“我别无选择”(资料图) 图说:某反堕胎示威游行标语:“我别无选择”(资料图)

  有人主张,女性可为自己身体做主;有人却认为,堕胎等于谋杀。在俄罗斯,堕胎合法,并被视为生育控制措施。在日本,孕期22周以前堕胎合法。在中东和非洲许多国家,出于宗教或社会经济因素,无条件堕胎则被认为是犯罪

  【中国新闻周刊网7月19日综合报道】一直以来,“爱尔兰”和“堕胎”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词。然而,近期这个天主教国家却显示出在堕胎议题上让步的迹象。

  7月11日,爱尔兰议会首次通过了批准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堕胎的议案,准许在母亲有生命危险、可能自杀等限定情況下堕胎。

  爱尔兰《2013孕期生命保障法案》的出台至少经历了十年的激烈争辩,也折射出笃信天主教的爱尔兰人在宗教与现实、传统与自由、生命与选择之间的高度审慎和艰难抉择。由于肯尼政府支持限制性的堕胎立法,爱尔兰总理恩达·肯尼本人还曾收到抗议血书,被人称为“谋杀犯”。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对于堕胎的规定和限制。据美国法律倡议组织“生殖权力中心”(Center for Reproductive Rights)的统计,全世界有超过60%的人口居住在允许堕胎的国家。自1998年起,已经有将近24个国家逐步实行宽松的堕胎政策,只有少数国家尝试通过立法限制堕胎。

  美国联邦法院1973年承认了堕胎的合法性,并规定在怀孕12周内可以堕胎,12周以后则根据每个州的规定有所不同。瑞典、荷兰、德国、法国和匈牙利也有与美国一样的规定,在12周内,只要女性要求就可以堕胎。但是这其中大部分国家还是要求想要堕胎的女性在得到医生或者国家制定的委员会的同意、与他们商量过之后才可以接受手术。德国从法律上也规定女性必须在和他们商量过后的4天时间内仔细考虑。

  有些国家则不同意女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无条件堕胎,包括多数中东国家。但由于未婚先孕、未成年女性怀孕等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他们也在考虑同意这种做法。日本考虑到未婚、婚外恋和经济条件等问题,从1948年开始允许怀孕22周内女性可以堕胎。英国、意大利和芬兰也根据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推出了堕胎政策。多数中东国家实行严苛的堕胎政策。又比如,在欧洲小国摩纳哥,除了胎儿残缺、乱伦或者强奸等情形,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堕胎。地中海岛国马耳他则完全禁止堕胎行为。

  堕胎等于谋杀?:宗教与世俗的博弈

  回眸历史,东方也好西方也罢,堕胎现象古已有之。公元前1550年已知世界最古老的医书《Eber莎草书》留下了古埃及最早的堕胎记载。

  中国民间传说,五千年前神农以水银堕胎。《汉书》中皇后赵飞燕和妹妹赵合德无子,为了固宠逼迫怀孕宫人堕胎。东汉灵帝时,王美人怀孕,畏何皇后,“乃服药欲除之,而胎安不动。”

  希腊文化,更是一种弃婴文化。在光辉灿烂、浩如烟海的古希腊文学作品中完全看不见时人,对杀婴、弃婴、婴儿献祭和堕胎有一丝一毫的愧疚感。大哲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提及一位接生婆能在怀孕初期助人堕胎。《国家篇》中他甚至主张年过四十的妇女应该强制堕胎。彼时堕胎行为希腊法律不予追究。亚里斯多德更赞成城邦有权强迫妇女堕胎,控制人口外,也可减轻穷人生活负担。

  古罗马时代社会风气开放,堕胎现象所在多有。罗马女性采取避孕方式处理并不想生育的胎儿习以为常。古罗马法律不仅允许堕胎还允许杀婴。公元前450年,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历史学家指出:罗马帝国农村地区随处可见起皱的弃婴尸体。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克门,回顾堕胎的历史感慨道:“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律对未出生的婴儿提供的保护少之又少。”

  而宗教立场是坚决反对堕胎的。

  佛陀教导众生要结善缘、不可结恶缘,而堕胎是与来投胎之人结怨。道教主张胎儿也属生命,具有灵性。犹太律法视胎儿逐渐生长成人,而这一成人过程不到分娩时不算完成,堕胎必须具有合乎道德的理由。

  基督教谴责堕胎的历史由来已久。罗马帝国定基督教为国教后欧洲大陆第一次立法,宣布堕胎、杀婴和弃婴为犯罪行为。生命从母腹开始这一观念成为西方世界共识。

  逐渐地,是否可以允许女性堕胎,由此上升到政治和人权的高度。对支持者来说,女性处理自己的身体是天生的权利,包括性和生育的自由。所以要不要自己肚子中的孩子,他人无权干涉。但反对者却认为,胎儿是有生命的,也是有人的权利的,不能由于胎儿不能说话或只是生命的初级形式就可以随意将之杀死。

  堕胎法案:美国党派政治的永恒辩题

  今年六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妇女在妊娠20周后不得堕胎。这是最近10年来,美国联邦层面在堕胎方面最严厉的法案。身为共和党人的众议院议长约翰·博纳表示,法案获得通过是“一个强烈的声明”,凸显“所有生命都是珍贵的”。然而,这一法案由于涉及美国社会和两党之间最敏感的堕胎问题,因此它的成活率几乎为零。

  这项法案名为《可感知痛苦的未出生儿童保护法》,是因为支持提出这一法案的人们认为,胎儿到了一定月份后已可以感受痛苦,因此此时进行流产对胎儿来说极不“人道”。来自得克萨斯州的共和党众议员米歇尔·伯格斯说:“一个妊娠15周胎儿的超声波图像显示,他们已开始有目的的运动,会击打自己的面部……如果他们能感到快乐,为什么不能理解他们也能感受痛苦呢?”

  白宫将这一法案称为“对妇女选择权的侵犯”,并表示即使法案呈送到总统奥巴马面前,他也将动用否决权。因此,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它再次凸显共和党人反对堕胎的立场。对于两党来说,其实讨论这项法案都有各自的政治目的。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裁定堕胎合法,大多数州规定妊娠24周左右,也就是胎儿在子宫外也能存活之前,妇女都有权利选择堕胎。不过,有10个州通过与弗兰克斯所提法案相似的法律,将允许堕胎的时间限定在妊娠20周以内。由于美国共和党的支持者大多集中在政治倾向较为保守的中部各州,以及反对堕胎的天主教群体,因此在妇女堕胎问题上,共和党长期以来都持否定态度。

  有统计显示,美国接受堕胎手术的妇女中,一半以上的年龄在25岁以下,墨西哥裔和非洲裔妇女堕胎的可能性分别是白人妇女的2.5倍和3倍。妇女选民、年轻选民和少数族裔选民传统上支持民主党,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民主党在堕胎问题上持有较为宽松的态度了。

  在美国历史上,是否允许妇女堕胎是一个持续存在争议的话题。美国医学会1859年的年会通过决议,希望各州通过立法限制堕胎。截至1910年,美国除肯塔基之外的所有州均从法律上对堕胎做出限制。就算是在法律规定允许堕胎的例外情况下,能否堕胎的权利也掌握在医院的审查委员会手中,孕妇并没有任何决定权。

  进入上世纪50年代后,随着美国民权运动、妇女运动的展开,以及社会上的反传统文化倾向,再加上医疗手段的进步,全社会在堕胎问题的态度从总体上看变得越来越宽容。虽然,禁止妊娠20周后堕胎法案目前看来很难实现。不过,美国两党依然会将此视为政治对抗的一个命题。

  各国堕胎政策概览

  法国:任何情况下,孕期10周以内的堕胎合法。未成年人堕胎需要父母同意。堕胎费用由国家医疗卫生系统承担。

  英国:1967年人工流产合法化。堕胎法律规定女性堕胎前必须得到两名内科医生同意。这使得堕胎过程更加去政治化,用医学手段处理医学问题。

  日本:通常孕期22周以前堕胎合法,但是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超过22周也可以堕胎。通常会需要丈夫或父母的同意。国家医疗卫生系统不支付费用。堕胎后通常要举行葬礼。

  俄罗斯:堕胎合法,并被应用作为一种生育控制措施,2/3的怀孕被堕胎终止。一般俄罗斯女性在生育期内可能经历多次堕胎。俄罗斯国内有少量反堕胎运动,堕胎率有轻微下降。

  埃及:堕胎非法,除非女性生命受到威胁,政府医院严格执行禁令。不过在开罗以外的私立诊所和医院能够悄悄地实施堕胎。

  波兰:1994年波兰议会试图以经济和个人的困难为由推翻1993年的一项关于堕胎的禁令。尽管新政府立法禁止了所有堕胎服务,但是非法堕胎和自行引产堕胎十分猖獗。妇女团体正在为堕胎的再次合法化而努力。

  拉丁美洲:除了古巴和巴巴多斯,堕胎在其余所有国家非法,不过关于堕胎合法化的提议,在这些国家正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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