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成年白人枪杀黑人少年判无罪 释放后四处流离

2013年11月28日16:52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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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的枪手

  2013,美国最受瞩目的一场庭审

  文/柴静

  这是2013年美国最受瞩目的一场庭审。在案件发生之初,便陷入一片争议声中。争议的焦点是杀人者的举动是“谋杀还是正当防卫”。

  在一个雨夜,成年白人齐默曼开枪击中黑人少年马丁的心脏并导致对方毙命。这起枪击案因触动美国社会种族歧视的伤口而在美国社会掀起一场轩然大波,连美国总统奥巴马也针对此案两度发出带有个人倾向性的声音。

  开枪者的命运成了一道选择题:“余生在监狱度过”还是“作为一个自由人走出法庭”。有权给出答案的地方是法庭,有权给出答案的人是由6名女性组成的陪审团。

  在为期14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把各种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观点都清晰地展示在法庭之上;同时,被充分展示的还有法律规定。

  公开的庭审、充分的辩论将各方证据透明地置于众人眼下后,陪审团作出的决定是判决齐默曼无罪,并被当庭释放。

  虽然这样的判决结果在美国100多个城市引发游行示威活动,但是,美国人明白“这是法律问题,不是道德问题”。无罪判决并不意味马丁是坏人、齐默曼是好人,只意味检察官无力证明齐默曼扣动扳机的举动不是正当防卫。

  雨夜枪案

  2012年2月的一个雨夜,随父亲探望他人的17岁黑人少年马丁在社区商店买了小吃后戴着衫帽走在回家的路上。一位名叫齐默曼的成年男子遇见他并怀疑他有犯罪意图。在冲突中,齐默曼向少年开枪——中弹的少年倒在距离其父亲所在地64米的地方再也没能站起来。

  警察把齐默曼带入警局,5个小时后释放了他。因为“无证据表明这是一起犯罪案件,不构成逮捕条件”。之后,案件引发媒体关注。大量以类似《黑人少年被射杀,开枪者被释放》《白人射杀黑人》为标题的报道将秘鲁裔与白人混血的齐默曼称为白人。

  一位未成年人去世本就让人痛惜,又是在一个雨夜回家的路上被先入为主地怀疑犯罪并在冲突中丧生。面对对方不被追究的现实,人们发出“这让我们如何保护和教导孩子”的追问。

  案发前,齐默曼打过911报警。录音泄露后,事件更起波澜。这位名叫齐默曼的成年男子在录音中用“thug”(恶棍)、“assholes”(混蛋)描述素不相识的马丁,还使用Fucking punk的字眼。因语音模糊,被CNN(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认为是对黑人有侮辱性的Fucking Coon。NBC(美国全国广播公司)更剪辑掉911接线生“他是什么肤色”的问题,直接使用齐默曼的回答“看上去是黑人”,暗示他有种族歧视。

  强弱、黑白的对立情绪最容易相互激荡而形成热潮。这一案件很快上升为全国性事件。

  2012年3月20日,美国史上第一任黑人部长当政的司法部宣布,对这一涉嫌侵犯民权的事件开展调查,由美国联邦调查局调查齐默曼是否有种族歧视背景。总统奥巴马两次公开发言,说出自己曾因肤色被怀疑品行的感受,难抑委屈愤懑之色。他说:“如果马丁是一个白人男孩儿,这事从头到尾都会不一样……如果我有一个儿子,就会是马丁这样……马丁也可能是35年前的我。”

  按照美联社的报道,此案成为一整年里媒体报道的第一主题。著名的请愿网站Change.org遇到史上最大规模的运动,要求起诉齐默曼的签名超过220万个。

  认为在压力下拘捕齐默曼只是“为了安抚公众,不是寻求公正”的前警察局局长被解雇,新局长上任就签了批捕令。

  事实上,杀人者齐默曼并非无人支持。刻意制造种族对立的媒体被谴责,FBI(美国联邦调查局)调查的40人中,无一人质疑齐默曼有种族歧视倾向——报告显示,他还辅导过两个父母入狱的黑人孩子功课,曾帮助一位被殴打的黑人流浪汉向警方抗议。支持者还认为,齐默曼对马丁的怀疑来由为马丁死亡后血液里被检验出吸食大麻的残留、手机短信里有枪支交易的信息。当晚,马丁在社区出现时正处于学校发现他随身携带大麻被停学期间。之前。马丁还有两次停学经历,一次是逃课,另一次是在门上写淫秽字句时被校警查获包内有不明来源的女性珠宝和被校警视为作案工具的螺丝刀。马丁在社交媒体上抽大麻、展示枪支、比中指的照片也被公开流传。

  齐默曼的100万美元辩护费用多来自社会捐款。捐款人未见得认为他无罪,但是,他们希望齐默曼不会因为举国若狂的压力而无力与国家机器对抗——可以用这些钱雇佣律师,避免他受到不公正审判。

  虽然外面质疑声很多,但陪审团成员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说得很清楚:“整个庭审中,我们从没讨论过种族问题,一次都没有。”这次庭审全程向社会公开,持续14天,有百余小时的视频,控方和辩方都没有主动提出与此有关的议题。马丁的过往历史和短信记录也被法官以“与案情无关”为由禁止作为证据出示。

  控方指控齐默曼二级谋杀,认为他以“对他人造成迫近危险并无视生命的邪恶之心的行为”非法杀害马丁。

  从开庭时起,此案焦点就清晰,只聚焦于开枪刹那是“谋杀还是正当防卫”。结果有两个——开枪者“余生在监狱度过”还是“作为一个自由人走出法庭”。

  N个疑问和无罪判决

  谁挑起了冲突?

  枪击案发生在一个下着雨的暗夜。没有摄像头,没有人目击开枪。因死者已逝,对事情的描述只有开枪者齐默曼的单方口供。

  齐默曼是一名保险推销员,他所在的封闭型小区总计260户人家。在过去的一年里,小区发生过8起入室盗窃案、9起偷盗案、1起枪击案和402起报警。因为安全问题严重,小区在2011年成立志愿守望联盟。齐默曼被招募为社区守望者,义务执勤。在执勤时,他曾因看见可疑人员等原因报警7次。

  看到马丁的那天晚上,齐默曼并不在执勤状态,只是开车经过。在发现小区里有个戴着连衫帽的陌生人没走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而是走在人家屋檐下向里张望,姿态“像是吸毒了”,他便打电话报警。陌生人经过他的车时注意到他,“开始跑了”。

  接线生听到开车门的声音,问齐默曼是否在跟踪对方。他说:“是的。”对方说:“我们不需要你这么做。”他说“好”并让警察到了之后给他打电话,好告知他所在的位置。

  警察在7点17分到达时,马丁脸朝下倒在地上,已无生命迹象。齐默曼靠近马丁站着,手里拿着枪,说人是他杀的。

  按齐默曼所述,他遭遇了袭击。

  挂断911电话后,齐默曼说已经看不到马丁,便下车去看不远处的路牌,好等警察会合时汇报位置。在他回到汽车旁的路上,马丁从他左后方岔道出现并问齐默曼:“你有问题吗?”齐默曼在说“没有”的同时想掏电话打911。马丁却说:“现在你有了。”说着,他一拳打在齐默曼的鼻梁上并将他打倒在地。

  控方认为齐默曼的上述描述是谎言,他们认为齐默曼有谋杀故意——当他用“fucking punks”和“这些混蛋总是逃脱”这样的词来形容马丁时,充满恶意和怨毒。而且,该案发生三周前,齐默曼曾发现有位黑人青年可疑地绕着一家房子转。他报警后,警察让他不要跟踪,原地待命。他听从了指示。但警察到达时,这位黑人青年已经离开。四天后,这家房子被人破门而入,首饰和笔记本等财物被洗劫。事后,警察抓到的嫌疑人正是被齐默曼看到的那位可疑者。

  检方说:“他曾经跟丢过一个人,充满挫败感。这次,他不想再让马丁逃走。所以,他不听911的指令,下车继续跟踪马丁并带着隐藏的武器,挑衅、煽动起争斗。他杀马丁不是因为他不得不这么做,而是因为他想这么做。”

  那么,到底是谁先动的手?

  舆论猜测说,控方之所以有自信指控“二级谋杀”,是因为一位关键的“明星证人”将要出庭——这位证人是马丁的朋友瑞秋。事发前,瑞秋是最后一个和马丁通电话的人。那天晚上她听到了什么,会成为至关重要的证据。

  瑞秋作证说,马丁在电话里向她抱怨说,一个神经变态的白人正在跟踪他。她怀疑这人有性犯罪意图,让他赶紧回家。马丁说:“我会甩掉他。”数分钟后,瑞秋听到马丁的质问声:“你为什么跟着我?”一个粗重喘气的男声反问:“你在这儿干什么?”瑞秋说,她听到耳塞掉到地上的声音,马丁不停地说“放开我,放开我”,说着电话断掉了。她再打过去,没人接。三天后,她知道了马丁的死讯。

  按瑞秋的描述,马丁当晚“吓坏了”,准备逃开回家,却受到齐默曼的拦截攻击。但是,在交叉询问中,齐默曼的辩护律师问瑞秋“为什么你在电话断了之后没有报警”时,她的回答是考虑到马丁快回到家了,应该是安全的。辩方律师继续问:“你能确定最后的声音中是谁在打谁吗?”瑞秋回答说:“不能。”

  证人瑞秋的作证全过程成为视频网站YouTube上的热点。她在法庭上的态度和语言被一部分人批评粗野不文,在Twitter上写“混蛋律师去死吧”。但很多人为她辩解,认为这就是普通青少年的生活状态。对她的证词信用不利之处是她多处撒谎:说自己16岁,实际是19岁;说自己在迈阿密大学念书,但学校查无此人;说自己不出席马丁葬礼是因为住院了,当庭被证明是谎言。在检方提供的证据中,有一封是她写给马丁母亲的信,信中写了事发经过。当辩护律师让她念一下这封信时,她却说写得潦草认不出来,又改口说自己不太认字,是口述让别人写的。

  最终,瑞秋的证词没有发挥任何效力。其原因,并不在于她有撒谎嫌疑。

  陪审员在结案后接受采访时提及瑞秋证词不可靠的问题,是因为双方电话通话时间显示,“齐默曼与911通话时,证人正在与马丁通话,从齐默曼挂断911电话到他俩挂断电话前有两分钟重合。所以,并没什么事情发生。否则,911会听到的”。

  这段短暂的沉默时间仍然无人可证,辩护律师坚称齐默曼之前7次报警,从未与他认为的嫌疑对象对质过。这次在挂断911电话后,他停止跟踪,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做了别的”。他提醒陪审团:“不要猜测,如果你不知道某事,那就是它还未被证明。”

  谁是攻击者?

  谁挑起冲突不清楚。双方对峙时,是谁先动的手?杀人者齐默曼处于被攻击的防卫地位还是蓄意伤害他人的主动地位?

  邻居们被响声惊动后,曾有多人从窗户中看见一人骑坐在另一人身上。但因夜间难以辨认细节,作证的人对谁是骑坐者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

  被攻击者是谁?齐默曼说是他自己。被打倒后,他就被马丁压在地上揍,往水泥地上撞头,并用拳头捂他的口鼻,“什么也看不见,不能呼吸”。

  控方指控他撒谎。一个29岁、体重90公斤、之前还在参加健身武术培训的成年人,怎么会被一个17岁、72公斤重的少年打得这么被动?

  辩护律师当庭传唤齐默曼的健身教练。教练对案发前齐默曼身体状态的描述是“严重肥胖,身体柔软,主要是脂肪,缺乏肌肉和力量”,说齐默曼去参加培训的主要目的是减肥和塑形,格斗是初学,连怎么有效出拳都掌握不了。

  律师问:“他的格斗能力如果用1~10这个数字范围来界定,你用哪个?”教练说:“0.5。”

  美联社报告显示,之前媒体大量刊出的齐默曼在案发7年前拍摄的照片,那年他21岁,较瘦,有肌肉的样子;而对马丁,媒体多使用他12岁时的照片,一张童稚微笑的娃娃脸,毫无伤害力——这很容易给人“天使与恶魔”的对比印象。不过,案发时,马丁17岁,已长到1.8米,他从5岁开始打橄榄球,被教练认为是队伍里最好的球手之一。有一位控方证人作证时说,看到打斗中占上风的黑衣男子使用了典型的“ground and pound”格斗技巧,以至控方不得不淡化自己证人的证词,希望这一点不被记录在案。

  在这些描述之外,伤口也在讲话——齐默曼鼻梁骨有闭合性骨折、眼眶淤血、嘴唇和脸颊浮肿、后脑部头皮开放性损伤,伤痕形成方位与人体和水泥地方向吻合,夹克衫背部全湿并沾有碎草。

  马丁面朝下倒在草地上,尸体没有移动的痕迹,身上除了致死的枪伤和左手指关节的轻微挫伤,没有别的伤,衣服上没有背部与地面摩擦带来的痕迹,只有牛仔裤膝盖上有湿草地带来的污迹。

  轻微伤情是正当防卫的基础?

  齐默曼的伤口一直是争论对象。最初,检方只提供给辩护律师关于伤情的黑白照片,律师用6个月的时间才得到彩色照片。两种照片带给人的印象与冲击力相去甚远。

  在庭审中,接受控方传唤的法医作证说,从照片可以看出,齐默曼脑后的伤“轻微”得“都不用缝合”。事实上,齐默曼当晚的确没有去医院,只是在救护车上进行简单的包扎。他的头部损伤在事后也没有出现“颅内对冲性损伤”等并发症。

  控方认为,这些证据表明,就算发生打斗,马丁并没有将齐默曼置于死地的主观意愿。如此轻微的伤情能证明齐默曼的生命正受到严重威胁吗?在这种情况下,齐默曼应该轻易使用致命武器吗?

  交叉询问中,在辩方律师的追问下,这位法医承认她当时并不在案件现场,也未亲自检验过伤情,只是通过照片来判断。辩护律师强调马丁并非没有武器,“水泥地”可以视为武器。律师问:“是否齐默曼头部在水泥地上连续撞击过?”法医说:“是。”

  律师接下去问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头这样持续被撞下去,会不会造成生命危险?”法医回答:“会。”

  这是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基础——即使加害者没有立即给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只要受害者有合情合理的恐惧,认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就可适用正当防卫原则。

  这是合情合理的恐惧吗?

  “恐惧”,是一个人的内在反应,程度因人而异。怎么判断一个人恐惧的真实性呢?又怎么判断一种恐惧“合情合理”呢?

  法庭上公开一位邻居在听到打斗声后打给911的报警电话,电话的背景声里,能听到有人在呼叫“救命”。38秒内,声音持续14次。录音在电视台播放时,主持人不得不提醒观看者可能会不适,因为这个声音极为恐惧,一听可知是一个人认为自己正受到极度威胁,尝试求助而不是正在反击。

  短暂的打斗能让人产生这么强烈的恐惧感吗?这会是伪装吗?

  辩方传唤的证人DennisRoot——一位武器和自卫培训专家说:“如果你没有成功地在30秒里占上风或者结束一场打斗,这说明你之前战术不可能再起作用。”当晚的打斗持续近40秒,他说被压制者会产生高强度的恐惧和焦虑。

  问题在于,谁被压制,谁在因恐惧而尖叫?

  按理说,两人年纪相差十几岁,声音分辨应不困难。但人在极端状态下的声音与在正常状态下的声音区别很大。齐默曼在案发后自述曾多次呼救,但第一次听录音时也说“这听上去甚至不像我在喊”。

  FBI的音频专家Nakasone认为,不可能辨认出这种尖叫声属于谁,因为叫喊声距离话筒远不说,还和报警电话中的人声混合。常规情况下,需要30秒钟时长才能完成音频分析;而人处于极端胁迫和危及生命状态下的尖叫内容大多重复(只有Help),没有足够的音素单位用来测定声音。但音频专家认为,与当事人亲近的人则有极大可信度,能够辨别出是谁的声音。

  结果显而易见,双方的亲人在法庭上都认为是自己孩子的声音。陪审团认为双方家人的说法“互相抵消”。

  双方还各有亲友出庭,辩方证人中有一位齐默曼的朋友,这位参加过越战的医生在战争中亲眼所见,人在绝境下,250磅(约113.5公斤)的胖子会尖叫得像个小女孩儿。他在庭审现场听求救录音时落泪,确信这是他的朋友发出的。

  结案后,陪审团成员B37承认,这个人的经验和证词对她起到作用,结合身体上的创伤证据,她相信这是齐默曼的声音。这意味着,她相信“当他扣动扳机的瞬间,确实为自己的生命感到恐惧”。

  恐惧就要开枪吗?

  一个人怀有极大恐惧,除了使用致命武器进行反击,是否还有别的方式解脱困境?比如呼救或逃跑。齐默曼是否本已具备逃脱的条件,不必要再使用致命武器?开枪是防卫还是报复?为什么要射击心脏,而不是其他部位?

  控方一再指责齐默曼“想当警察”,用大量时间和证据来论证齐默曼曾申请成为警察被拒绝,他又是如何对此念念不忘。

  一个社区守望者是不被鼓励持枪的。他在日常生活中随身带枪,说明他视自己为正义的化身,对他认为想逃脱的犯罪分子有致死的恶意和准备。不过,调查报告显示,齐默曼并非为这次行为特意备枪。从2009年起他就持枪,原因是当年社区出现一只“走失的斗牛犬”,他的妻子曾被斗牛犬抵在角落。一位动物管理办公室的人建议他佩枪,说比辣椒喷雾更管用。之后,他“除了上班的时候都随身带着”这把黑色9MM半自动手枪。

  按齐默曼的说法,当晚他开口呼救时,对方用拳头塞他的嘴,并说:“闭嘴,今天我要杀了你。”他挣扎着想把头从水泥地上挪开时,上衣被掀起。马丁看到插在他右腰上的枪,伸手来抢。他就用身体挡住,单手拔枪,直接射击。

  这个说法受到控方的强烈质疑。控方传唤警方指纹分析师Kristen Bentsen,只问一个问题:“枪上发现马丁的指纹了吗?”对方回答:“没有。”这个问答的意味不言而喻。

  交叉询问时,辩护律师也只问了这位指纹分析师一个问题:“环境因素,比如下雨,能够破坏掉指纹吗?”她回答说:“是的。”

  陪审团成员B37接受采访时说,马丁是否碰到枪并不重要,对界定齐默曼有权正当防卫并无影响。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死者的枪伤到底是双方处在什么身体位置时形成的?

  齐默曼曾被怀疑从背后跟踪马丁,以枪偷袭。但从报警电话里可以听到,呼救持续近40秒后,才突然发生枪响,这证明双方是在冲突后才发生射击。尸检报告显示,子弹入口是左前胸,穿过心脏,停留于肺。子弹并未打穿背部,是面对面射击。

  会不会是齐默曼趁对方无防备时开枪?呼救声与枪声之间没有间隔,貌似攻击还在继续。但也有一种意见认为,这恰恰说明开枪时马丁停止了对齐默曼的压制,甚至准备起身;否则,齐默曼不可能有掏枪的机会。他是在解除生命危机后报复杀人。

  辩方的关键证人是创伤学专家DR.Vincent.DeMaio,他是全美创伤学科的鼻祖,解剖过9000多具尸体,审查过3万具左右的尸体,写过枪伤研究专著。当前,法律从业人士大多是读着他写的教科书毕业的。他作证说,从弹口形成方式和马丁衣服上残留的火药痕迹来看,枪口在射击时紧挨着死者衣服,两个人当时距离只有2~12英寸(0.05~0.3米)。而衣服与死者身体之间有2~4英寸(0.05~0.1米)的距离。他用身体姿势作出解释:“只有死者当时俯身向下,这个距离才会形成。”

  枪别在齐默曼的右后腰处,按他的描述,他用腿抵挡一下马丁的手,拔出手枪,抵着马丁左前胸迅速射击。医学证据与此描述一致,子弹从左侧穿过心脏,入右肺。只此一枪。

  齐默曼对媒体说,马丁被射中后说“you got me”(意为“你逮到我了”)。他起身后认为对方还活着,就把对方胳膊平摊,按在地上。但现场照片显示,警察到达时,马丁的手是压在身体下面的。

  控方认为齐默曼的这两点说法都是明显的谎言。控方语带讥讽:“把一个人的心拿走了还能说话和动弹?”

  “是的,”创伤学专家平静地回答,“击中心脏后,大脑储备的氧气会让死者有10~15秒的时间移动和讲话。之后,不省人事,1~3分钟内死去。”

  给齐默曼定罪的唯一可能

  庭审接近结束。控方总结陈词时重复了两个观点:马丁无辜被害;齐默曼想当警察,他在撒谎。

  检察官一再展示马丁的遗体照片来激发陪审团的同情心,请求他们用“常识”和“心”把一些事实拼接在一起。检察官请陪审团进入马丁的角色,想象马丁的恐惧,“在黑暗的回家路上被陌生人跟踪,是不是每个孩子最大的噩梦?这,就是马丁最后的心情”。接着,检察官又假设齐默曼的恶意,“他当时很恐惧,以至于他很可能在黑暗里走的时候,手里拿着枪比划”。

  轮到辩护律师总结陈词时,他对陪审团说:“你们不是来填补空白或者发挥想象的。在这个案子上你听过多少‘可能’和‘如果’?他们无权向你们这样要求。”他拿出一大块水泥展示给陪审团,强调马丁不是一个没有任何武器的无辜者,而是把水泥地当作可致命武器来攻击齐默曼。他强调正当防卫的前提,“用致命武器自卫时,伤口的状况并不是决定性的,前提很清楚——身体受到伤害的合理恐惧”。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出示一张简明的图版向陪审团说明,按照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才能判定齐默曼有罪?“是正当防卫”、“可能是正当防卫”、“可能不是正当防卫”、“不能排除正当防卫”等12种情况能判无罪。要判齐默曼有罪,只有一种可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什么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在刑事案件中,要给被告定罪,检方负有重大举证责任,必须证明齐默曼是二级谋杀,而不是正当防卫,所要遵循的证据标准叫“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哪怕检方证明极大可能是二级谋杀,只要陪审团认为还有疑虑齐默曼是正当防卫,就必须判他无罪。

  这个案子中,被告提出正当防卫是肯定性辩护,也要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自己确实属于正当防卫。但并不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只需要对检方证据提出“合理怀疑”,证明自己的行为有可能是正当防卫,就履行了自己的举证义务。

  所以,辩护律师在总结陈词中对陪审团说:“如果你们有疑虑,请让齐默曼成为这些疑虑的唯一受益者。”

  一向对马丁充满同情的媒体记者在现场观看庭审后、陪审团裁定之前,长叹一声写道:“控方的总结陈词很可怕,讽刺、咄咄逼人、说教,在法庭里跳着,不断向陪审员叫嚷,挥动死者尸体照片,重复发誓——但却没有关于当晚事件的细节。3个小时里,基本在说‘一个手无寸铁的少年死了,齐默曼是个骗子——给他定罪吧’。如果国家机器想把一个人投入监狱,必须确定地证明发生了什么。在这个案子上,他们没能。”

  控方的最后一搏

  最后一刻,控方提出一项出人意料的请求,希望陪审团在定罪考量时加上过失杀人罪和三级谋杀罪——佛罗里达州的刑法规定,在虐待儿童的过程中,导致儿童死亡构成三级谋杀罪。

  辩方律师强烈反对,认为这是离谱的把戏。在司法程序上,不同罪名成立的必要元素不一样,控辩双方要列举的事实证据不一样,控诉和辩护规则不同。控方在陪审员作出裁决前临时要求加入多项罪名,相当于比赛到罚点球阶段,为了入球,临时拓宽几倍球门。

  舆论哗然,法律界人士多有批评这种做法。一位哈佛大学法律教授称,这是50年来未见过的最愚蠢的手段,责备有32年职业生涯的公诉人科莉“极没有职业责任”。

  58岁的公诉人科莉以风格强硬著称,她认为“能将更多人送入监狱,更重的量刑”能降低犯罪率。为此,她一直背负着“过度起诉”的声誉。

  马丁的同情者仍然支持和理解检方,但都隐隐感到这种方式是缺乏自信的最后挣扎。

  最终,法官在陪审团的指示中纳入过失杀人罪,但拒绝纳入三级谋杀罪。

  无罪是最后的了结

  6人陪审团,全部是女性,5位白人,1位西裔深肤色女性,是由控辩双方从500位候选人中挑选出来的。陪审团被隔离,以保证不受舆论和偏见的影响。

  6名陪审团成员必须达成全部一致意见,才能使判决生效。她们花了16个小时审议。起初,6人里有3人认为齐默曼无罪,2人认为是过失杀人,只有1人认为是二级谋杀。

  事后,陪审员B37接受CNN采访时表示,她是认为齐默曼无罪的人之一。在她看来,齐默曼和马丁两人都有过错,马丁本可以回家,齐默曼不应该离开车,而911的接线生也有责任。当他告诉齐默曼“我们不需要你这么做”的时候,只是提建议,不是命令。她认为齐默曼是一个“心很正”的人,小区里一位带着孩子的女人被抢劫后,他曾去给她送一把滑动玻璃门的锁,留下自己和妻子的电话,让她感到不安全时随时到他家里来。她相信他对此案发生过程的基本描述,他开枪只是因生命感到恐惧。

  节目播出后,有4位陪审团成员发表声明,认为B37不能代表其他人。不久,陪审团成员B29接受ABC(美国广播公司)采访。她是6人中唯一一位深肤色的女性,是唯一一位认为应该判二级谋杀的人。她说自己曾寻找一切给齐默曼定罪的可能,当天审议7个小时后,其他5人已达成无罪的一致意见,她仍然坚持齐默曼有罪。又经过9个小时的审议后,她不得不接受法律的规定。她说,法律的规定是“如果证据不足够认定他故意杀人,即使在心里认为他有罪,但不足以合理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就不能把他关进监狱”。

  经过16个小时的合议,2013年7月13日,陪审团一致裁决齐默曼无罪。齐默曼被当庭释放。在达成一致无罪意见递交法庭之前,6人都哭了,“我们没有不在乎马丁,我们很伤心,让他的家人失望难过。但这就是发生了。这让我们难过。一个生命失去,而我们无所可为。这是一个悲剧,无罪,是一个了结”。

  齐默曼被释放后,原来的生活完全被打乱。他失去了工作,与妻子处于离婚边缘,家人受到很多死亡威胁,他不得不深居简出、四处流离,再也没有公开露过面。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1月下半月期)

  结语

  这是法律问题,不是道德问题

  如美国前总统卡特所说,这个案子是法律问题,不是道德问题。公开的庭审,充分的辩论,已经将各方证据透明地置于众人眼下。

  无罪判决并不意味马丁是坏人、齐默曼是好人,只意味检察官无力证明这不是正当防卫,不意味齐默曼没有做错,甚至不意味他没做非法的事——仅仅是检察官没能证明。(作者感谢杜克大学juju对此文法律问题的修订与建议。感谢@老杜找乐儿的资料支持与意见。)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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