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缅甸密支那县法院对缅北中国伐木工一案进行宣判。据《缅甸时报》23日报道称, 根据《公共财产保护法》第3款,153名中国伐木工被判处终身监禁(20年有期徒刑),另外两名未成年人根据《儿童法》第7款(b)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缅甸法院对中国伐木工施以如此之重的判罚,立即引起中国的高度关注。中国驻缅大使馆、中国外交部均表示要与缅方进行严正交涉。
在缅甸的法律体系中,终身监禁属于最高刑罚。仅仅因为中国伐木工人在缅甸非法伐木便对100多名中国公民施以最高刑罚,自然引发中国对缅甸法院量刑过重的质疑。事实上,对中国伐木工的判罚起初是根据《国民财产保护法》,后更改为《公共财产保护法》。而在缅甸1947年制定的《公共财产保护法》第3款中并未找到清晰的刑期规定。
《缅甸时报》23日援引密支那县法官吴敏瑞(U Myint Swe)的话称,对这些中国伐木工判处重型就是树立一个例子,让那些胆敢非法盗取缅甸自然资源的人明白他们将要承受的刑罚。
尽管吴敏瑞的解释看似指出了中国伐木工被施以重刑的缘由,但事实上,缅甸对中国伐木工判处重刑远不止这么简单。一个显而易见的疑问就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伐木工赴缅伐木,走私木材的情况时常出现。缅甸政府为此也逮捕了一些中国伐木工,但并没有施以重刑,大多数中国伐木工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关押之后,就被遣返回国。并且,在贪污腐败横行的缅甸,即便是被缅甸政府抓获,只要输送一定数额的钱财,也不会招致重刑。如果要以儆效尤,打击边境走私木材的非法活动,为何非要等到现在才下手?
显然,此次缅甸法院重判中国伐木工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这既与缅军与克钦独立军之间的武装争斗相关,也与缅甸林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走私木材等自然资源有关。早在2014年,缅甸林业部门就出台严厉法规来打击非法走私木材等自然资源的非法犯罪活动。由于缅甸的木材、翡翠等自然资源都集中于缅北地区,政府对该区域缺乏有效管辖,因此,林业部门借助军队更容易打击走私犯罪活动,而缅军又可以打着打击走私犯罪的合法旗号在缅北地区进行反走私武装活动,趁机切断缅北民地武的财源,最终逼迫民地武接受国防军改编计划,将整个缅北置于缅军有效管控之下。
基于这种考量,自2014年年底,也就是缅甸林业部门开始打击走私犯罪不久,缅军就在缅北克钦地区进行持续的反走私清除行动,并引发缅军与克钦独立军的冲突。这批中国伐木工就是在这拨打击走私行动中被扣押的,这也是缅甸首次大规模扣押中国伐木工。事后,中国方面曾数次出面交涉,都被缅军以打击走私木材的借口搪塞过去。此外,这批中国伐木工在初期仅被暂时监禁,也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不少人认为,与以往一样,这批伐木工将在不久之后就被遣返回国。
然而,中国伐木工被扣押不久之后,缅军与果敢同盟军、克钦独立军以及德昂民族解放军之间的冲突爆发,并最终引发缅军炮弹射入中国境内伤人的恶性事件,逼迫中国军方在中缅边境进行实兵演习。在此背景下,扣押的中国伐木工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中缅关系的“人质”。
尽管缅甸主审法官吴敏瑞表示并未受到来自政府的任何压力,但事实上,在缅甸目前的行政体制中,地区军区对当地安全事务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力,审判超过百名中国伐木工这样重大的事件不可能没有受到地区军区的影响。况且一个县级法院很难独自对如此重大案件做出如此大胆判决。
因此,此次重罚中国伐木工从本质上而言,是缅军对中国与缅北“民地武”千丝万缕联系发泄不满的一次重要信号,其目的在于阻止中国各个层面,尤其是地方企业及当地居民与缅北“民地武”的往来。如果不能有效管控中国地方、企业及居民与缅北“民地武”的往来,类似的事件恐还会再现。
文/彭念 香港浸会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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