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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人权问题上一贯主张对话,反对对抗。中国尊重和肯定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德黑兰宣言》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确认 的人权准则。中国自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一直派团出席联合 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历届会议。1981年中国当选为联合国人 权委员会成员国以来,连选连任该委员会成员国,并每年派出代表团出席 该委员会的例会。 中国参加了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及其筹备工作。在亚 洲区域筹备会上,中国与亚洲国家一起,为达成《曼谷宣言》作出了积极 的努力,促成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顺利通过。中国还积极参与 联合国系统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订工作。中国参加了《发展权宣言》 的起草工作,并多次派代表团参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书的 起草工作组。 中国迄今已批准或加入了17个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酷刑和 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 附加议定书》等。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 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 对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国政府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种措 施,严肃认真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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