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0年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
☆2009年1月全国首例财产公开试点在新疆阿勒泰实行。
☆2009年1月浙江慈溪出台规定,除公布官员收入等内容外,官员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拥有的私家车等大宗财产,子女就学等情况都要详细公布。要在单位公示3天。
☆2009年6月四川高县试水,共有400名科级官员陆续参与申报接受监督,申报之后并未公布。
☆2009年9月浏阳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出台,拟提职的75名官员在浏阳党风廉政网上公布他们的年收入、房产、投资、车辆等所有财产,公示为期3天。
☆2010年1月宁夏银川市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财产申报,只在内部公开,不通过大众媒体公示。
☆2012年8月1日起江苏淮安出台办法对市、县两级拟提拔乡(科)级以上干部全部实行财产申报公示,但内容暂不对公众公开,只在内网公示。
☆2012年12月广东省决定在珠海市横琴新区、韶关市始兴县,对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开制度进行试点。
公示成员至少应“涵盖”官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公示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公司股权、存款、现金、股票、基金、期货仓位及保证金,珠宝、名牌手表、名牌衣服、私人汽车、私人游艇、私人飞机、黄金、白银、名画、高尔夫球员证、股东及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明细等。应申报或公示的收入,则既包括官员任职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也包括演讲收入、课题收入、礼金收入等。
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上,多位专家谈到尽快实行官员财产收入申报公开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周淑真提出,尽快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应是反腐败的突破口之一。她建议立即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一步到位很难,可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谁想从政,谁先公布。各级领导干部在新提拔前,申报个人财产并核查公示公开,作为提升的前提;对现任的领导干部采取“自报”方式,规定一定时期、一定额度、一定事项,主动自报,进行备案,可减轻处理或不处理,甚至既往不咎;但有病不自报,一旦查出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回避官员财产问题就是等于放弃了“防控廉政”的要塞;一些领导干部表现出的消极甚至是抵触态度,其实恰恰证明廉政建设的症结就在于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到位,特别是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职权的监督制约不到位。
十八大召开期间,时任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就明确表态:反腐败要从制度入手。只要中央有决定,让他公开财产很容易。况且,上海已经明确要逐步实行财产公开制度。
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态度说明,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公开制度的确并非难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呼声出现的抵触,多是毫无理由的漠视;基本上也不存在制度层面的掣肘,顶多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财产公开没有一些官员强调的那样难。
根据我们的立法规定,县级及以下的基层政府无立法权,即便基层政府也会制定一些相关文件和规定,但其层级毕竟太低。另外,基层政府的财产申报和公示更多依赖主政者或主推者的意愿,当主政者或主推者因某种原因而改变看法时,财产申报公示极可能半途而废。因而,正如一些关注和研究此一问题的学者所说,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既需要基层探索,也需要顶层设计,上下联手,再加上舆论的呼吁与倒逼,共同推进。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方面的顶层设计,既可以是一部专门的财产申报公示法,也可以含在其他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法)中。总之,它必须是经过国家或省级立法机构制定出台的,用以规范全国或省级范围的财产申报公示做法。
香港财产申报主体共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各局局长、警务处处长、廉政专员、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及审计署署长以及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新闻统筹专员。第二层次包括上述第一层职位人员的政务助理和私人秘书,以及第一层以外的所有首长级职位。
在财产申报制度中,申报资料是否向公众公开是一个相当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香港的具体做法是由第一层职位的公务人员作出的申报中,只有某些财务利益可供公众查阅第一层职位的公务人员申报的其他资料,以及第二层职位人员的申报,均不对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