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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数千员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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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为公司简介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从事通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1999年实现销售额120亿元人民币。详细
导读:2007年9月底开始,华为组织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据称此举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明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11月2日,深圳劳保局派人赴华为公司展开调查,并称将尽快对此事做出回复。 [滚动]
     昨天,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全文]
各方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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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华为辞职门事件称其不被法律承认
·官方调查华为鼓励7000员工辞职事件
·深圳劳动部门赴华为调查7000员工辞职事件
分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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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以宾:华为辞退不仅仅是应对新劳动法
·羽戈:华为事件或能成制度创新契机
新浪调查
华为此举是否合理?
合理。华为的补偿方案非常优厚,永久员工制对企业的竞争力不利。
不合理。无论如何补偿,华为的作法都侵害了员工的权利。
说不清
华为是不是逃避责任?
是。华为就是要提前规避《新劳动法》中企业对员工的法定责任。
否。企业纳税就是尽到了社会责任,我们不能对企业要求太多。
华为很无奈
此举会不会引发跟风?
会。华为给其他企业提供了可效仿的榜样
不会。华为的做法并不带有普遍性
不好说
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附文末),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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