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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一位哲人曾写道:“我认为司法部门的每一个决定都对我们这个国家及其政治制度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基于这样的认识,对于在阵痛和争议中前行的司法改革,公众寄予了无限希望。
    回顾2005年,中国司法领域的透明度空前提高,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冤案一次次被“揭底”,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受到空前关注,与之相应,死刑复合权收回最高人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修改计划出台。在这一年,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与透明监督、公众关注共同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新局面。[评论]
热点导读
冤案出炉的六大渠道
冤错案的发生有复杂的原因。有六点却几乎在每一个冤案中重复出现。
9大改变切实保障人权
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冤案可能明显减少。
改革阻力何在
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司法改革涉入深水区
最高法发布二五改革纲要,多项举措触及司法深水区。
    冤错案的发生有复杂的原因。因为任何案件都是发生在前、办理在后,司法机关办案的过程,是通过收集、审查案件留下的证据,去“复原”或“重现”业已成为过去的犯罪事实的过程。这一过程非常复杂,任何环节出现差错,都可能发生错案。但在实践中,以下六点却几乎在每个冤案中重复出现。
  刑讯逼供:你不能保持沉默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

    刑讯逼供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公安机关的所谓“破案率”指标,的确是导致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现象频发的一个现实原因。另外,有关领导的“限期破案”的指令,也会给办案人员以巨大的压力,从而成为公安人员为给上级一个交待而滥用审讯手段、刑讯逼供的重要诱因之一。看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取消所谓“破案率”指标和少发“限期破案”的指令,也是公安机关自身亟待整改的主要问题。详细>>
  宁枉不纵:扼杀无罪判决
    我国立法所设定的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还没有走出被学者称为“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的框架。在这样一种诉讼模式中,法官不是“居于其中、踞于其上的仲裁者”,而是与检察官一起充当了犯罪追诉者。发回重审就是将追诉犯罪流水线上的不合格产品打回去重新加工,直到符合标准为止。这就是中国的刑事审判中无罪判决如凤毛麟角的重要原因。详细>>
  轻视律师:地位不该承受之“轻”
    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的一些合理、合法请求及建议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信任和采纳!漠视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造成冤、假、错案接连发生,进而产生了消极甚至严重的法律后果。造成大量潜在“国家赔偿”后果的产生,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详细>>
  死刑成本:成为最经济的一种刑罚
    死刑是有成本的,并且这种成本还十分巨大。但大多数中国人也许没有死刑的成本观念,在有些人看来,死刑甚至是最经济的一种刑罚。有些网民甚至质疑:为什么要耗费那么多纳税人的钱去养活罪犯?换言之,不如一杀了之,死刑是代价最小的,无非是花一颗子弹的钱。详细>>
  疑案从轻:审判价值取向埋下祸根
    有专家认为湖北杀妻案折射出在司法实践中的错判错杀案件存在一些共性,就是审判机关的价值取向是疑案从轻,而不敢疑案从无,诉讼机关重互相配合,而轻互相制约。请问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这些问题?最高法在司法保障人权方面有哪些举措?如何完善和改进?详细>>
  协调办案:堵塞发现案件真相渠道
    所谓协调办案,是由地方政法委出面,组织公检法领导参加,对案件侦破、起诉和审理等进行事先定性量刑安排部署的一种习惯做法。这种做法,显然违背刑事诉讼程序,违背现代法治精神,取消了公、检、法分工所具有的制约监督功能。司法机关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涉和影响,任何对于案件统一协调,都是对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干涉。详细>>
    中国律师协会李贵方说,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媒体对冤假错案的曝光程度、对案件审判的监督力度和对司法改革的促进作用都“令人印象深刻”。
·佘祥林“杀妻”案
    ——成为全国检查机关警示“教材”
    佘祥林,湖北京山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拘。曾两次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4月1日,已服刑了11年的佘祥林刑满释放。就在他走出牢狱的时候,他的妻子突然活着出现了!于是,一桩冤案大白于天下。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详细>>>
·王氏兄弟杀人骗保案
    ——一次具有符号意义的司法实践
    武汉汉正街做生意的桂某因煤气中毒死亡,此前4个月左右,桂的丈夫王洪武先后在两家保险公司为妻子投了164.1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发后,保险公司怀疑骗保向警方报案,王洪武向侦查人员“供认”伙同哥哥王洪学杀妻骗保的事实。武汉中院一审判王氏兄弟死缓,上诉后,王氏兄弟被判无期。再次上诉后,被直接宣告无罪。详细>>>
·滕兴善“杀人碎尸”案
    ——一宗成为“铁案”的冤案
    湖南怀化又出现了一宗“杀人”冤案,杀人嫌犯滕兴善16年前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遭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至今仍然活着!详细>>>
·胥敬祥“抢劫”案
    ——服刑13年有罪无罪仍难定
    2005年3月15日,服刑13年的河南鹿邑农民胥敬祥跨出一道一道铁门,走出监号。“我没有抢劫,是被冤枉的。省检察院抗诉,我才能洗清冤屈胥敬祥的泪水奔涌而出。震动河南的首例省检察院无罪抗诉案件———胥敬祥案,至此落下帷幕。详细>>>
  改变之一: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
    可以预测的是,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有明显减少,至少可以肯定会减少冤假错案的比例。现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在原有程序上多把一道关,程序上更加公正,也必然带来实体结果上的更加公正;而且由于复核权的上收,一审二审法院对死刑案件也会办得更慎重。至于说能在多大几率上减少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估计减少20%-30%是可能的。详细>>
  改变之二:死刑二审案将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详细>>
  改变之三:最高检拟介入死刑复核
    据知情人士透露,前不久,最高检检察长贾春旺主持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检察机关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处于什么位置,以什么身份等。会上形成的共识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检应当介入最高法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不过,目前最高检还没有和最高法协商形成最后意见。详细>>
  改变之四:人民陪审员上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今年“五一”正式施行。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详细>>
  改变之五:再审启动权交给当事人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最高法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把启动再审的权利切实交给了当事人。详细>>
  改变之六:死刑犯执行前有权见亲属
    近日,死刑犯张文(化名)在行刑前获得法院批准,与家人见上了最后一面,成为辽宁省辽阳市第一个被允许在执行死刑前会见家属的死刑犯。详细>>
  改变之七:你将有权保持沉默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消息说,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学者普遍认为,“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有律师在场”都很有可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详细>>
  改变之八:警察不得夜间搜查
    如“佘祥林”事件等,与侦查取证阶段的程序不规范不无关系。因此,拟制稿对侦查规定更详尽,比如“搜查不得在夜间进行”,“但在发生突发案情,需紧急搜查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在夜间进行搜查”。详细>>
  改变之九:监听嫌犯电话要审批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拟制稿》对侦查人员用特殊技术侦查取证也有规定:监听电话、秘密拍照和秘密录音等高科技手段的使用被严格限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无规定,侦查人员可监听任何公民电话,也可秘密拍照,“这很易侵犯公民隐私或集体单位的商业秘密等”。详细>>
  改变之十:审讯要有律师在场
    当事人接受审讯时,辩护律师要在一旁监听。审讯完毕后,审讯笔录须有嫌犯的辩护律师签字才能生效。若认为审讯手段违法,律师可拒签。这样就可避免审讯中使用暴力、诱惑、威胁、欺骗等违法手段。详细>>
·新一轮司法改革已到关键时刻
    就在司法改革渐进推行之际,“河北聂树斌案”和“湖北佘祥林案”相继被媒体曝光。进一步引发学界和公众对司法改革进程的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表示,目前公、检、法三机关办案相互配合的体制需要我们反思。这三者本应该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各司其责,各自明确自身的职权。但现在却成为三家为了一个目标共同对付一个被告人。公安机关片面依靠口供,检察机关却未把好审查权,法院在压力下,明知有问题,还要发回重审。这种办案体制和办案思想,整个社会都需要反思,找出制度漏洞,进而将其变成推进司法改革的契机。详细>>>
·改革方向:“人人享有司法正义”
    中国司法代表团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30日在马尼拉说,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注重并强化了公正、效率和民主的价值,中国司法部门愿与世界各国同行共享改革的成果与经验,为国际社会倡导的“人人享有司法正义”的目标而努力。详细>>>
·改革动力:“草根”地位激发创新动力
    可以说,正是基层法院这种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草根”地位,使他们能更直接地面对司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问题和缺陷,也进而促使他们在实践的过程中,进行丰富多彩的理论思考和制度设计。这其中不乏模仿、借鉴甚至“嫁接”。可以说,紧贴实践的便利条件和积极主动的探索精神是促成他们大胆革新的两个重要源泉。详细>>>
·改革关键:在于司法独立的实现
    近日举行的珠海法官论坛上,尊重司法地位和权威成了与会人士的热点话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就着意强调,“通过独立审判权保证司法公正是权力分工,不能与三权分立划等号。”王利明并提出,司法必须在人事、财政上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才有可能行使独立审判权。他建议设立大区法院和巡回法庭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司法。详细>>>
司法改革已到关键时刻
    针对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高法发布了二五改革纲要。系统部署2004年至2008年法院改革各项措施。纲要共涉及8个方面50项改革措施。其中,多项改革举措都触及司法改革深水区。
  亮点一:经费入中央财政摆脱地方干扰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与有关部门配合,改革现行铁路、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体制。详细>>
  亮点二:审委会由开会审改为开庭审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以“会场”代替“法庭”等与现代司法不相适应的做法将得到纠正。二五改革纲要明确,将从5个方面入手,对审判委员会进行全面改革。详细>>
  亮点三:申请再审要出立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存在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过于宽泛、再审程序的时限不明确、再审案件的启动主体过多等方面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形成了无限申诉、无限抗诉、无限再审的局面,既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依法实现申诉权利的要求,又严重影响国家的司法权威。详细>>
  亮点四:6项措施求解“执行难”
    把执行程序中发生的实体争议事项的解决交由审判机构办理,真正实现审执分立,维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行程序,规范各类执行主体的行为;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执行督促机制,公开执行信息,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详细>>
  亮点五: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早已有之,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系统化、制度化。“这里所说的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判例制度相似。通过改革,我们要逐步探索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他表示。详细>>
  亮点六:上级法官从下级选
    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与有关部门协商推动建立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职制度,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逐步推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详细>>
    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这是业内人士对现行司法体制弊端的形象概括。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对目前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深有感触。他说,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却还担负着对未决犯人的看守、对行政拘留和短刑犯的改造执行工作。侦查权与执行权交叉,不利于侦查权和执行权的相互制约。
·难题一:体制性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徐显明教授认为,目前司法改革的障碍主要是体制性障碍,司法改革应在宪法、人大制度这个层面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国家宪法体制,涉及到诸多法律的修改,如“两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并涉及制定新法的问题。所以,这样宏观、全面、综合性的改革、修法,责无旁贷地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详细>>>
·难题二:地方行政干预
    众所周知,在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揽子构想中,法学界多年来就一直主张,为避免司法权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预,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经费来源上,让司法机关彻底脱离地方财政。法学界人士一再指出,法院更需要在人事权和财政权上实现独立。作为国家司法权组成部分的地方法院,之所以成了“地方的法院”,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法院的财政权被地方权力控制。详细>>>
·难题三:“企业办司法”
    早在1999年,最高法在第一个法院改革五年纲要中就已经试图“对铁路、农垦、林业、油田、港口等法院的产生、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管辖范围进行研究”,“逐步改变铁路、农垦、林业、油田、港口等法院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领导、管理的现状”。然而,这一改革的进程并不顺利,六年多来,“企业化”司法机构的撤并依然没有见到任何实质性动作。详细>>>
    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和谐社会六大特征时,将“民主法治”排在第一位,并强调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肖扬说得好:我们所说的‘公正’,是依据法律的公正。离开法律空谈公正,公正就失去了标准。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程序性。程序公正、程序正义的价值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司法必须秉承法律的宗旨,遵循法律的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绝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的精神。司法不能牺牲公平正义求得暂时和谐,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法治社会。
    因此,司法改革虽然任重道远,但2005年所展示出的以人为本,追求公平正义的取向还是让公众在击节之余对新的一年充满期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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