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主刑执行完毕后,再视情况驱逐出境

据法新社6月6日报道,在上海一所国际学校任教的一名美籍教师因涉嫌性侵至少7名儿童于上月被捕。有家长称,该教师曾性侵至少7名儿童,有男孩也有女孩,性侵行为可能持续了5年。在去年,一名英籍男子在北京宣武门侵犯中国女孩被刑拘,一名俄籍大提琴手因在火车上辱骂中国女乘客而被除名且公开致歉。[详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除据豁免权的外交人员等),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公民的利益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可以(不是一律)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犯罪率不断上升,另一个原因是大量“三非”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人)进入我国境内,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欧美和日韩对非法移民不仅要处罚,要遣返,而且是入刑化,按照犯罪来处理的,最后的方式要监禁的。在中国目前最严厉的也就是驱逐出境,如果在“三非”当中发生其它恶意违法,我们才按照刑事程序来追究法律责任。这容易让人产生联想,即在中国的外国人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因此让某些老外在做出不文明行为时,依然能有恃无恐。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需遵守当地法律

中国公民在国外,需遵守当地法律

2012年10月22日,柬埔寨逾千人在金边王宫游行,抗议一家柬埔寨服装厂的一位中国籍女子王家超撕毁柬前国西哈努克画像。当日,警方将王家超强制带到西哈努克画像前道歉。最终,王家超以侵犯王室罪和引起公众骚乱罪,被处以一年监禁和620美元的罚款。她还要另外支付500美元,作为该工厂工人的安抚费用。之后,她被驱逐出柬埔寨。[详细]

同样在2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王的做法“极端错误”,并表示西哈努克是中国人民的伟大朋友,且深受柬埔寨人民的爱戴和尊重。他强调,该案“将由柬方依法予以处理”。

若本国公民受到侵犯,使领馆需出面协调

近日,加纳执法部门拘押100多名涉嫌非法采金中国公民。加纳新一届政府上台后,加大了对非法采金活动的打击力度,采取了修改矿业法、开展专项清理、拘捕非法从业人员、收紧签证政策、加强机场口岸管控等应对措施。6月5日上午10点半,新浪微博用户@陆弃发布微博称:3天前,加纳出动军队对在该国开采黄金的中国公民进行“打、砸、抢、烧”,并烧毁、劫掠大量中国公民黄金开采设备。

事件发生后,中国驻加纳大使馆临时代办周游斌紧急约见加纳总统府高级官员,表达中方对加方执法部门在采矿点以外的中方人员聚居点实施搜捕的严重关切,要求加方立即停止类似行动,给予中方在押人员人道主义待遇,保障其安全与合法权益。中国使馆领事官员已多次赴移民局拘留所探视被押人员,送去食品和饮用水等,安排医务人员对被押人员进行检查和治疗,派发药品。[详细]

但实际上,中国使领馆对于公民的保护是有限的。第一,使领馆在驻在国没有行政权力,更无司法权,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中国使领馆对本国国民的保护,无论是探视还是交涉,实际上是依据国际准则、国际惯例等敦促驻在国执法机关依法行使。第二,领事保护涉及国际法、驻在国和派遣国法律,情况十分复杂,中国使领馆对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时,不能超越其执行领事职责的权限。第三,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部门人员少,有的馆领事官员身兼数职,往往分身乏术。在实施领事救助和保护时,因使领馆缺少专项资金,往往要向当地的慈善机构、基金会和华侨华人社团求助。当然,中国驻外使领馆还是尽可能地对境外中国公民进行保护,如关注量刑是否公正、是否遭受歧视和虐待、参加开庭旁听和转达家属意见等。

如犯罪嫌疑人已潜逃回国,我国有权不移交

从国家的主权方面来看,除非在本国境外犯罪的本国公民己经受到行为地国法律的处罚,在没有受到行为地国法律处罚的情况下,国家不应当将回到本国的本国公民再移交给外国来管辖。否则,将明显有损于国家的主权。基于主权原则,国家应当对在本国之外的本国公民的犯罪实施管辖。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具有对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的犯罪的属人管辖权是完全应当的。

潜逃回国不意味着不用受罚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而对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只要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实施的,属于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400多种犯罪的,我国刑法都要管辖。即使外国的法院已经进行了审判,依然可以按本法规定进行追究刑法责任。但是,如果在外国已经受过了刑罚处罚的,则中国法院可以决定免除或者减轻对该犯罪人的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说明了中国法院既“可以”免除或减轻犯罪人的处罚,也可以“不”免除或者“不”减轻该处罚。

而曾经的一个案例是,我国有一个在某国留学的留学生,因为参与赌博致其与他人实施共同盗窃犯罪,在其领导的共同盗窃犯罪中,盗窃犯罪的数额折合人民币达800余万元,其盗窃数额之巨大,是十分罕见的。按照行为地国的刑法,该罪犯所应受到的刑罚可能只是3年或者7年的有期徒刑,而按照我国刑法对该犯罪的规定,其应受到的刑罚处罚毫无疑问应当是无期徒刑,至少也应当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其他盗窃主犯已因此被该国司法机关处以5年有期徒刑,该留学生逃回我国意图逃避法律责任,但后来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并审判。对该留学生的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最轻也应当处10年有期徒刑。即使这样判处,也比行为地国法律的处罚要重许多。

中国人在境外受侵害:按照当地法律处置,量刑存在冲突

中国人在境外受到侵害时,将按照当地国的法律对罪犯进行处置。但我国刑法各种犯罪法定刑整体高于其他国家的法定刑,因此受害者或可能产生心理上的落差。

我国刑法是世界上死刑条款设置居多的国家,在世界上普遍进行废除死刑的进程中,我国刑法不但没有从条款设置上减少设置数量,相反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死刑的条款数量。死刑条款设置过多的一个很明显的结果是,由死刑而带动了法定刑的整体提高。由此,形成了我国刑法各种犯罪法定刑整体高于其他国家的法定刑的状况。

以强奸罪为例,在我国强奸罪的最高刑责是死刑。然而在强奸案件频发的印度,直至2013年3月,才通过了处罚最高可至死刑的决议。而在之前,印度法律对强奸罪的刑罚为7年至终身监禁,但很多时候由于减轻情节也只会判处两三年。只有附加其他罪名,比如谋杀,才可能到终身监禁或者死刑(印度极少动用死刑)。按照当地法律处置,若从人权角度来看,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对于我国公民是一种不公平的法律适用。

从保护本国公民的角度上说,我国的外交态度理应更强硬些。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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