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悬案?如何处理?

日前,北京警方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回应了备受社会关注的清华大学朱令令铊中毒案,回应中称,朱令令案办案依法公正,未受干扰。这起案件未能侦破,是因为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至此,“朱令案”再次成为悬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如果不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即使不能破案,也不会撤销案件或自己撤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规定,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第168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侦破有其难度,不可能也不应该有所谓“限期破案”,甚至“命案必破”的要求,近些年来披露的不少曾经名震一时的“铁案”,之所以酿成而今无法挽回的冤狱恶果,其间或多或少可以找到彼时“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痕迹。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一些疑点重重,甚至仍不乏线索的案件,公众不能督促警方继续(或重启)调查。现代刑法理念,坚持“疑罪从无”,任何公民在法院宣判其有罪之前,都应是无罪的。

美国也有疑案,司法公信力强使民众服从裁决

不包括运输警察负责的案件在内,英国2006至2007年间,警方接到的所有报案当中,破案率为30.3%。美国联邦调查局(FBI)2007年公告,美国2006年平均每22秒发生一起暴力犯罪,而破案率只有44.3%。日本警方2001年的“犯罪皮书”对交通以外的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只有23.6%。

在美国,诸多名人之死都最终成了悬案,肯尼迪遇刺案、马丁·路德·金遇刺案、玛丽莲·梦露之死等等,他们的离奇死亡都曾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和热议,甚至让整个世界为之震惊。而今,这些悬案已成了各种小说戏剧的素材。

值得一提的是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谋杀其妻子和另一男子的刑事案件。此案当时的审理很具有戏剧性,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从而使辛普森逃脱了法律制裁。辛普森被判无罪,民众虽然心有不甘,但美国法院因为长久的司法公信力积淀,而享有很高的权威。心理上虽然无法接受,但在法理正义上,民众不得不将嫌犯逃脱制裁看作维护程序正义的必要代价而服从司法裁决。

不公开让朱令案更“悬”

从朱令首次出现中毒症状到现在,时间已经跨过19个年头,一些人因此称其为“世纪之案”。19年里,它总共经历过三次聚焦,第一次是作为清华女大学生离奇中毒的报道呈现;第二次是2005年经互联网传播引起网民广泛关注;第三次即复旦投毒案牵连出的本轮讨论。

它没有因循一般案件的轨迹,随着迟迟未能破案而淡去被遗忘,相反,朱令案早已不作为单纯的刑事案件而存在,“朱令”既是一个话题,又是一个事件。穷追不舍的网民并非完全不能够接受“疑罪从无”的理念,而是不满于“不予告知”的回应,这让本来就疑点重重的案件变得玄之又玄。

在北京警方回应朱令案的前几天,新华网“七问朱令案”的文章引起舆论热议。而在警方作出回应后,部分问题仍然存在,这注定在不久的将来,朱令案会再次被提起。

1.朱令案到目前为止19年悬而未决的局面,究竟是何原因?

2.警方当时掌握了哪些证据?

3.案子卡在哪里?

4.当初警方那些“只剩一层窗户纸了”的表态是否属实,又指向哪个嫌疑人?

5.对朱令家属的询问乃至申请信息公开,究竟为何搪塞、不予告知?

6.玄之又玄的所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指的是什么?

“全民福尔摩斯”式的以讹传讹对于受害者朱令、“嫌疑人”孙某以及其他被怀疑的对象,都是不公平的。公开调查过程和结果,是对涉事者、家属及公众最基本的交待。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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