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喊冤同时事故频发

云南载12名学生黑车冲下山崖致7死7伤  2011年12月24日,一辆拉载着12名学生的面包车,在途经云南广南县曙光乡鸡街村通往八家地的乡村道路时,冲下200多米高的山崖,造成7死7伤,其中5名学生当场遇难。经调查,肇事司机两个月前才领取了驾驶执照,新买了这辆面包车在村间“跑黑车”。[详细]

非法营运车跑长途出车祸致18人遇难  今年1月4日,一辆牌照为皖J06318的大客车从义乌出发开往四川泸州,在行驶至兰海高速贵州黔南贵定县到福泉市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共造成18人遇难。事后调查发现,该车辆无运营资质,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详细]

黑车司机质疑城管钓鱼执法申请召开听证会  2009年9月,黑车司机杜先生称他遭遇北京海淀区城管大队钓鱼执法,被罚款4000元。为此杜先生向海淀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杜先生回忆,当时他驾驶一辆白色汽车,在地铁站附近“趴活”。一名小伙子来打车,后开到偏僻处,被城管执法车拦下。当时小伙子下车进入后面的执法车中,再也没下来。 [详细]

运管人员扮乘客取证黑车司机被疑为钓鱼执法  2009年11月,浙江台州多名货运司机称遭遇黄岩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的钓鱼式执法,有的“鱼钩”是运管稽查人员。据司机小刘介绍,9月25日,他载上一名乘客后刚开出两百米就被运管部门拦下,被罚款3万元。事后他向黄岩运管所反映情况时,发现当时拦车的人就坐在运管所的办公室里。[详细]

法律不应被人情左右

具体到江苏男子称开车送亲戚收费被认定为开黑车并遭罚款事件,潘先生客观行为的表征无疑符合运营黑车的行为要件。据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介绍,只要符合不具备公共客运资质和涉及金钱交易这两个行为要件,就可认定非法运营的性质。对此,相关行政法专家也予以了证实,“但是如果仅以此来推断司机的营利目的,恐怕有些不妥。”

我国是个人情社会,法律在施行过程中始终会遭遇人情的纠葛,法律是刚性的,不应被人情左右。就该事件来说,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无疑是站在法律一方。他们解释说,这样做的原因其实也是司法的实际需要决定的:“每一件事情背后都有不同的背景和原因,这是情理;但是法律因不同的情理而在执行过程中有所偏差,那法律执行力就大打折扣,形同虚设了。如果因为是第一次开黑车,就不处罚;或是因为亲戚乘驾就不处罚,那就是对被处罚的其他黑车司机的不公平。我们要是考虑这种黑车经营背后的种种背景,那我们就没法打击了。另外,如果潘先生不服或者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可以到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即便是考虑人情因素,潘先生的说法也有待商榷。据潘先生解释,自己亲戚向他支付过路费和油钱共计650元是为了表示答谢。而据泰州市交通运输局介绍,泰州开到南京运营价格行情就为600-700元,成本价在300元左右,远高于成本价的对价也是被认定为黑车的另一个因素。[详细]

黑车悲情渲染难掩“黑色”本质

自从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后,“钓鱼执法”似乎成为了黑车司机鸣冤叫苦的挡箭牌,更成为某些黑车司机变被动为主动,向运管部门讨说法的“尚方宝剑”。而媒体对类似事件不遗余力的报道更渲染了黑车司机的“悲情”,使公众对黑车司机的个人情感潜意识地偏向于同情。

诚然,运管部门工作人员用“钓鱼”的方式取证、查处黑车,方式确有不妥。有些地方的运管部门甚至为了加大黑车查出力度,给执法人员制定罚款金额和目标,并对个人进行奖励性提成。这在客观上也加大了查处黑车过程中执法人员对”钓鱼执法“的滥用。但即便如此,黑车的“黑色”本质亦不容忽视。黑车是非法运营车辆,不具备运营资格,破坏正常的交通运营秩序不说,其对乘客人身安全造成的威胁也不可小视。说到底,运管部门钓鱼执法的根源就在于黑车本身的非法运营的本质,如果不是黑车,司机都合法经营,也就不存在被“钓鱼执法”的质疑了。

管理学领域有“火炉效应”一说,即组织建立管理约束机制后,如果有人违反组织纪律,就会像手碰到燃烧的火炉,烫得立刻把手缩回来,以后再遇到火炉,就会尽量避免触摸。组织纪律尚且如此,法律就更不用说了。查处黑车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不是是否需要查处的原则性问题。只有明确这点后,才能去思考如何保证执法方式的合法和正当,如从路途成本核算,黑车平均价码,及司机之前有无前科等来判定是否为黑车并加以查处,而不是单纯用“钓鱼”这种显然有违程序正义的执法方式。

查处黑车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不是是否需要查处的原则性问题。只有明确这点后,才能去探讨如何保证执法方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转发到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