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世界天生“反同”?历史并非如此

2016年06月14日09:39  新闻专栏  作者:政见  
美国一夜店发生枪击案 50人死亡 美国一夜店发生枪击案 50人死亡

  新浪新闻专栏:政见CNPolitics(作者系机构专栏)

  张跃然 / 政见观察员

  6 月 12 日凌晨,美国奥兰多市一家同志酒吧发生大规模枪击案,造成至少 50 人遇难,被称为 “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枪击事件”。行凶者为一名阿富汗裔美国公民,极端组织 “伊斯兰国” 宣布对此事件负责。

  这一事件,使得伊斯兰世界对同志群体的态度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无论是许多穆斯林表达出的、基于宗教理由的 “反同” 情绪,还是大多数穆斯林国家在法律层面对同志群体的迫害,都受到公众的广泛抨击。无论是伊斯兰世界的宗教领袖,还是伊斯兰世界以外的人们,似乎都普遍相信:伊斯兰教一直都是“反同”的,对同志群体的敌视有根深蒂固的宗教原因。

  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

  社会学家 Hassan El Menyawi 的一项研究,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在十八、十九世纪,穆斯林国家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对同性性行为表现出一种远超于西方国家的宽容态度。恰恰是在遭到西方国家殖民之后,伊斯兰世界才开始对同性性行为施以广泛的法律迫害、并从宗教角度论证这种迫害的合理性。

  伊斯兰世界:同性平权的历史先驱?

  这项研究虽然还未正式发表,但已在美国社会学界受到关注和好评,获得了美国社会学会政治社会学、文化社会学等多个分会的 “最佳学生论文奖” 殊荣。

  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收集、分析了海量的一手史料和二手文献。一方面,他对于世界上 164 个国家在 1750-2010 年间有关同性性行为的法律条文和实践进行了定量编码,从而系统比较穆斯林国家和非穆斯林国家对同志群体的法律宽容程度。

  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史料、构建历史叙事,研究者细致展现了穆斯林国家对同志群体的态度为何在这二百多年间发生了巨大转变。

  研究者发现,在 1750-1850 年间,穆斯林国家对同性性行为的宽容程度远超非穆斯林国家。研究者指出,这种宽容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公元七世纪——《古兰经》记载,先知默罕默德曾对一位行为女性化的同性恋者(mukhannath)伸出保护之手。

  这深刻影响了伊斯兰教法的早期发展。在逊尼派伊斯兰教法学的四大创始人中,阿布-哈尼法(Abu Hanifa)认为同性性行为不应受到法律惩罚,其身后发展出来的教法学派(哈乃斐派)在十八、十九世纪的伊斯兰世界影响最大,所以大多数穆斯林国家不存在迫害同性恋群体的法律。其他三大教法学派虽然认为同性性行为应受到惩罚(包括“石刑”),但对定罪的证据要求极高,使得惩处同性性行为的法律在实质上处于无法执行的状态。在那个时代留下的历史文献中,流传着许多同性情爱的故事,也间接证明了伊斯兰社会对同性性行为的包容。

  殖民者埋下 “反同”的祸根

  然而,西方殖民时代的世俗化法律改革打破了这一切。殖民者废除了伊斯兰教法,引入欧洲的世俗法律体系。由于当时欧洲各国法律基本都存在迫害同性性行为的条款,这些 “反同” 法律也就移植到了伊斯兰世界中——在原本不将同性性行为定罪处罚的穆斯林国家,同性恋罪行条款出现了;在原本就将同性性行为视为罪行的国家,欧洲司法体系的证据要求取代了原先伊斯兰教法中极其苛刻的定罪标准,使得法律的执行变得容易许多。

  换句话说,让伊斯兰世界的法律变得 “反同” 的,正是欧洲殖民者。不过,由于伊斯兰社会对同性性行为普遍宽容,这些 “反同” 法律在殖民时期并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当代的司法者仍对同性性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转折点出现在 1930 年以后。随着穆斯林国家纷纷结束被殖民的时代,殖民者发起的世俗化法律改革也显现出了 “后遗症”——社会撕裂。一方面,世俗化改革彻底否定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体系,严重伤害了宗教知识分子的感情;另一方面,伴随着这些改革,伊斯兰社会出现了一批世俗精英,他们拥护世俗化的“现代”司法、不希望伊斯兰教法回归。

  “反同” 如何变成“伊斯兰传统”

  国家独立以后,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就这个问题,各个穆斯林国家的宗教知识分子和世俗精英打得不可开交,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在大多数国家,两拨人达成了这样一种妥协:家庭法按照伊斯兰教法体系来,其他法律则延续殖民者建立的世俗法律体系(惩罚同性性行为的刑事法条也被保留)。

  仅仅手握家庭法这一 “胜利果实” 的宗教知识分子们自然不会甘心,他们积极呼吁全面的法律改革、希望法律能更充分地体现伊斯兰教法精神。由于家庭法是他们手中唯一的武器,他们对于伊斯兰教法精神的阐释也更多地以家庭法为话语基础。换句话说,宗教知识分子力求法律回归 “伊斯兰传统”,但究竟什么是 “伊斯兰传统”,那要看家庭法怎么说。

  由于家庭法在性别角色与性行为领域体现出较鲜明的保守色彩,宗教知识分子开始将这种保守话语动员起来、摆在 “伊斯兰传统” 的显著位置。当家庭法的保守成为 “伊斯兰传统” 的核心部分,这种被宗教知识分子所创造出来的 “传统” 也就不可能再容忍同性性行为了。于是,宗教知识分子们开始推动国家严格执行惩罚同性性行为的法律。他们开始将 “反同” 塑造成 “传统” 的一部分,而使人们忘记了,“反同” 的司法实践恰恰不属于历史上的伊斯兰教法,而是由欧洲殖民者带来的。

  同时,宗教知识分子和世俗精英的斗争也带来了另一个重要后果:本土与西方、宗教与世俗、传统与现代、被压迫与压迫的二元对立,开始广泛渗透进伊斯兰世界的文化观念。一切议题,都开始被放在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二元框架之下考量。

  “反同” = “反西方”

  以此为背景,伊斯兰世界在 1980 年代后的反西方情绪开始明显上升。穆斯林国家越发希望在自身和西方之间画上一道清晰的、截然对立的界限,通过对于西方文化的否定来定义自己的文化和民族认同。这样一来,“同性平权” 思潮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兴起,在伊斯兰世界反而起到了反作用。西方社会在同性平权问题上向伊斯兰世界施加的压力,越来越被认为是包藏着 “渗透、同化、破坏伊斯兰文明” 的祸心。

  换句话说,当 “同性平权” 被看作是西方价值,那么伊斯兰传统既然反西方,也就必须 “反同”。对同志群体的敌意,进一步被描绘成伊斯兰传统从古至今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各个国家也越发积极地执行严惩同性性行为的法律。

  所以说,伊斯兰世界的 “反同” 是和殖民主义的历史分不开的。通过世俗化改革,殖民者不仅强行切断了伊斯兰世界的固有历史脉络,也制造了宗教知识分子和世俗精英之间的对立和斗争——而一种对于 “伊斯兰传统” 的全新阐释,就在这种斗争当中被创造出来。到了后殖民时代,伊斯兰世界反西方情绪变得高涨,“反同” 便成了反西方、反殖民的一种具体表现。

  这段历史也告诉我们,并没有什么 “传统” 是一个社会与生俱来的。看起来像是“传统”的东西,往往基于人们的想象和创造,基于人们对历史和宗教的特定诠释。这也正应了那句话,人们的历史记忆,正如同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我们爱她、恨她,却常常忘了,她只是一张假面而已。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责任编辑:杨锋

文章关键词: 伊斯兰法律性行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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