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慧 来源:公号“錄音筆”(ID:recorder2016)
天津摆摊打气球被判刑的赵春华在律师免费介入后,正式向天津一中院提起上诉,此前她曾因担心产生高额费用而不敢上诉。
徐昕称,他将为赵春华作无罪辩护。
徐昕对《錄音筆》表示,“赵春华生活艰难,且摆气球射击摊谋生的行为,没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达不到需刑法惩罚的程度。”
2016年10月13日,赵春华在公安机关巡查中被抓。警方在她的摊位上查获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其中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同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在徐昕看来,这样的一审判决“违反常情。”
徐昕称,赵春华此前因担心上诉不仅不会有反转,还会产生高额费用,于是想通过监狱的减刑机会争取提前释放。
对案件前景,徐昕认为,“案件妥善处理的概率很高,包括改判,无罪,发回重审。”
“处理该案件法官的错误在于司法机械主义,将玩具/仿真枪完全等同于真枪定罪量刑,从而导致原审判决违背常情常理。”徐昕分析。
他指出,赵春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素,而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同时,持有枪支罪要求被告人对行为对象是枪支,赵春华并不知晓玩具枪属于枪支。
徐昕表示,赵春华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达不到需刑法惩罚的程度。同时,法院是否应该适用公安部关于枪支认定的标准,也存在争议。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提到,“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2010年12月,这一标准被修改为: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徐昕对《錄音筆》表示,在赵春华的案件中,“1.8J/cm²的标准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将玩具枪认定为枪支,以真枪对赵春华定罪量刑,违背常识,法院是否应适用该标准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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