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自己发动糖衣炮弹攻势算什么

2013年08月22日09:20  新闻专栏  作者:杨于泽   

  关于官员腐败的原因,我们一般归结为官员权力过大,以及“不敢监督”。河南省教育厅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腐败案,近日经洛阳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冯哲受贿233.4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财产798.5万余元。媒体就感慨,冯哲每年经手款项上百亿元,权力过于集中。

  但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冯哲拿的很多钱都是各县教育局以公家名义送上门去的。比如伊川县上天院小学得到省教育厅15万元拨款,2010年春节前,伊川县教育局负责人专门赶到郑州,送给冯哲2000元。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为感谢省厅给淅川县一高拨款40万元,送给冯哲4万元。受贿固然大错,但政府机关行贿,按理也涉嫌违法犯罪,更是错上加错。

  机关行贿,据说是有他们的难处,于是某些政府机关就把行贿当成了“工作方法”。财政资金掌握在某些官员手中,各地都在“跑资金、跑项目”,相互之间存在竞争,这是地方政府部门的难处。“我们不得不想办法去争取中央、省、市的资金”,这是基层官员说的。而所谓“想办法”,就是想方设法与掌握资金审批权的领导取得联系,增进感情,期以在拨付资金时得到照顾。

  政府自己把“糖衣炮弹”当作一种工作手段,向政府官员发动“糖衣炮弹”的进攻,这种情况其实存在已久,但长期被我们忽视了。2009年春节前,新县教育体育局张姓纪委书记为了让冯哲在专项资金申请中给予关照,送给冯哲2000元购物券。纪委书记是主抓风纪的官员,有时候居然成了行贿的“专使”,这突显情况的严重性与反常性。

  政府官员竟然是受到政府发动的糖衣炮弹的进攻,这一事实不应被轻描淡写过去。腐败官员受贿的主体应该不是来自公款,但某些政府机关参与了进攻,难道不应当对官员落马承担相应的责任吗?行贿,也许是部分官员的主意,理应由他们来承担相应责任。但他们行使公权力,动用的贿赂款属于财政资金,行贿时打着“公家”的旗号,却不是争的事实。

  机关用公款行贿产生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它不仅吊起了官员群体的胃口,而且消解了政府的内部监督与自我约束。公款行贿,使贿赂蒙上了一层“公事公办”的色彩,又使送钱成了“公事公办”中的一项潜规则。官员把钱送给其他官员,暗示官员都在受贿,则轮到自己行使权力时,受贿也就成了“按规矩办事”,无所谓是非之分。

  既然行贿涉嫌违法犯罪,对那些行贿“使者”和拍板者绳之以法,就是“问责”的必然。有关部门进行过类似问责没有,这还是一个问题。既然财政资金具有竞争性,要地方政府部门去“跑”,送钱又是一种基本的工作方法,则光怪行贿官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政府对自己的内部人用起了糖衣炮弹?

 

文章关键词: 行贿 糖衣炮弹 政府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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