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股制度边试边行

2014年06月27日18:51  新闻专栏  作者:郭全中  

  “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文化领域提出的一项新的改革举措,目的是始终确保在股份制改造中党委对国有传媒企业的管理权。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股份制企业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股是指具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既可以是有较多投票权的股权,即“一股多票”(俗称“金股”),保证创始股东在企业中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也可以是对某些事项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如规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权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依然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创始股东对企业的严格掌控力。

  当前,国有传媒企业的股权结构基本上是国有股一股独占或者一股独大,不利于企业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影响了企业发展,制约了传播能力。尤其在传媒业转型期,由股权结构缺陷所导致的体制僵硬,使得国有传媒企业转型困难,股份制改造势在必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非国有资本注入使国有股份额被稀释,要保证国有股的掌控力,就需要引入特殊管理股制度。同时,特殊管理股制度还能更有效地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的有机结合。传媒企业既有商品属性,又有意识形态属性;既要按市场规律运营,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所以,传媒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制过程中,不能完全按资本说话。我国当前对导向的管理基本上采取的还是直接行政干预的微观管理方式,其本质还是“办文化”的理念和思路。而特殊管理股制度作为市场化的方式和手段,不仅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还由于党委和政府可以通过特殊管理股权对导向问题独自掌控,因而能够真正实现向“管文化”的转变。

  按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部署,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特殊管理股试点位列其中,相关规定也正在研究制定中,将坚持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路径探索实行。

  特殊管理股试点的范围是转制后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目前,这类企业主要集中在新闻出版领域,而广电领域较少。那么,何为“重要”呢?即那些具有较强意识形态属性的都市类、晚报类、财经类报刊,以前履行相关部委机关报刊职能的行业报刊以及重要的广电类媒体。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转企改制的进一步深化,特殊管理股制度的试点范围必将进一步扩大,未来互联网媒体也有可能被纳入。今年试点的对象可能是传媒上市公司和广东、北京、上海等地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已经完成转企改制的传媒企业。例如华闻传媒、浙报传媒、粤传媒、博瑞传播、电广传媒和新华传媒等。

  在试点过程中,其最有可能的表现形式为“一票否决权”。这既能满足党委和政府独自掌控重要导向问题的需要,又较容易适应当前的相关制度,因而更容易实施。当然,如果是“一票否决权”,就必须界定清楚这一权力的适用边界,是所有的事项还是重大决策,是严格限定于某些重大决策事项还是所有的重大决策事项。当前来看,把“一票否决权”严格地限定于重大决策权的某些事项,能够更好地实现政企分开,为重要传媒企业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最为合理的是严格限定于采编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任免等重大人事决策,等等。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传媒企业 管理制度 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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