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扔幼童进粪坑”不只是个案悲剧

2014年08月20日10:30  新闻专栏  作者:王传涛  

  30多岁的刘超和李瑾夫妇虽然还很年轻,但是看上去却很憔悴。就在一周前的8月12日晚上,3岁的女儿郁琪被邻家13岁的小伙伴敏敏撞倒后,丢进了粪坑,导致窒息死亡。目前,警方初步认定敏敏涉嫌故意杀人,作为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敏敏家人称,会尽最大努力对刘家进行民事赔偿。(8月19日《华西都市报》)

  此案中的部分情节,有些似曾相识,仔细一想,这与去年年底发生的“女童摔婴”一案有诸多的雷同桥段。相同点包括,都是年长一些的女孩对年幼的婴幼儿下了“狠手”,导致了悲剧发生,同时还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当然了,两事也有一些不同点:比如,被摔的婴儿现在已经安全了,而被扔进粪坑的女婴则不幸死亡。

  从具体原因上看,扔幼童进粪坑者敏敏能有如此恶行,其解释的很简单:她认为,开门被撞倒的郁琪已经死亡,因为害怕“给自己父母带来麻烦”,于是才选择了一种最有利于自己逃脱父母责骂、也有利于不给父母带来麻烦、免于赔偿的做法,最终才导致了这样的悲剧。

  解构此案件,笔者认为,造成“少女扔幼童进粪坑”事件能够发生的因素,最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不懂生与死的常识,对于一位13岁女孩而言,一个女婴是死是活,应该具备一定的基本知识,比如,可以通过脉搏、心跳和呼吸来判断,仅仅被门撞了一下就断定婴儿死亡,让人感觉有些不可思议;二是,不懂责任担当,一旦自己的行为出丑或虽做了错事,女孩先想到的是逃避和掩盖,说得严重一些叫“毁尸灭迹”,这显然是不敢承认错误、缺少担当意识的表现;三是,不懂法律,敏敏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行没有自己的判断,这也是非常可悲的。

  在法律层面,《刑法》第十七条中“14周岁以下犯罪的一律不能处以刑罚”的规定,也在某种程度上淡化了中国家长对于14岁以下儿童的法律教育意识。以至于,我国的家长从来都认为14岁以下的孩子惹不下大事,犯不了刑事罪,即便犯了刑事案件也不需要担刑事责任,从而完全将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教育抛在一旁。同时,在这个只重视分数不重其他的教育体制下,指望学校教会中小学生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是等于奢望。无疑,这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家庭教育淡漠了责任担当、生命常识的教育,家长们在看到孩子惹了麻烦时总是先是责骂或是殴打的教育方式,也容易让孩子们过早学会掩盖事实。而法律存在的漏洞又让家长疏于法治常识的教育,更加上许多家长也是不懂法的,以至于这样的悲剧得以发生。可以肯定的是,前有“女童摔婴”,现有“女孩溺亡幼童”,这样的事件连续发生不是偶然现象,这恐怕是整个社会存在的教育问题的真实缩影。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少女 幼童 粪坑 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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