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发明家”的发明专利须重新审查

2014年08月28日09:59  新闻专栏  作者:王学进  

  王立军、武长顺这两位“贪官发明家”刚火过一阵子,今天又火了。据媒体披露,在任期间,武长顺发明及领衔发明了35项专利,而王立军在重庆期间获得专利总共254个,其中有211个是2011年一年之内申请的,以平均每1.7天申请一个专利的“超高效率”,书写了“科研达人”的“疯狂成就史”。(8月27日《北京青年报》)

  两位“贪官发明家”以“发明”之名行敛财之实,媒体已经揭示得非常充分了,再没什么可说的。我想问的是,两位的发明专利而今的命运如何?是在继续推广使用呢,还是已经终止?如还在使用,那使用单位就得按规定付给他们专利费;同时他们作为专利权人,仍然得缴纳年费。《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所有这一切,都未见媒体报道。

  这是个十分尴尬的难题。“贪官发明家”落马了,他们的发明专利将会面临怎样的命运?这个问题关乎两位的专利权以及使用单位的经济效益,尤其是专利部门的公信力,涉及面广,影响大,因此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按此规定,两位“贪官发明家”拥有的专利权期限在十到二十年之间,因为当初他们的发明专利确实是由国家专利局审批通过的,如两位没落马,就可以坐收十到二十年的发明“红利”。这显然难以让公众接受。

  解铃还须系铃人,当初是专利局批复了他们几十项、几百项发明专利,而今就得由专利局出面处置他们的专利。我认为,专利局完全有理由终止他们的部分发明专利。

  首先是他们的发明动机不纯。他们之热衷“创造发明”,并非是为了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是为了借机牟利。

  其次是申请专利的途径不当。如王立军在重庆期间所获254个专利显然不是通过正常申请渠道得来的,而是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和所处的地位,通过非法途径“走捷径”获得的。这不排除专利局审批不严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在申请方。

  再次是在专利的推广使用当中以权谋私。专利如何“苟合”权力,其内幕是:两位“贪官发明家”利用主持或影响分管领域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事宜之便,通过定向采用他们的专利技术以获利。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两人并不是真正的发明家,其名下的所有发明专利均不是他们本人的创造发明,而是他们的所在单位和手下人的发明创造,他们是贪天之功为己所有,实乃欺世盗名。

  如果再补充一点,即他们的发明专利大多含金量不高,缺乏创造性和创新性,就更没有理由不终止他们的发明专利了。如王立军“发明”的女警官雨衣只是添加了点红色,算哪门子“发明创造”,如武长顺“发明”的专利信号灯,更是被天津市民指斥为危害交通安全。至于王立军“发明”的火锅特殊工具,我没见过,估计也“特殊”不到哪里去。

  如果再让两位“贪官发明家”的几百项发明专利继续“造福社会”,那不仅是使用单位的耻辱,更是中国科技史、发明史的耻辱。为此,我建议国家专利局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将他们的发明专利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该正名的正名,该终止的终止,如确实有创新价值的,在明确专利权人后,也可予以保留,总之,再不能让这些发明专利权归属于两位“贪官发明家”的名下。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王立军 武长顺 发明家 专利 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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