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寄养人离异次数并非多此一举

2015年06月30日09:52  新闻专栏  作者:傩送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傩送

  寄养家庭如何挑选?不是给口饭吃就行。南京近日出台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与去年10月民政部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相比,南京虽然将主要照料人的年龄放宽到70周岁以下,但是却更强调寄养家庭、邻居关系和睦的环境,“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两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两年。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现代快报》6月29日)

  寄养与收养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临时性代养行为,与被代养人不需要建立法律上的亲属关系,目的是让那些暂时不符合被收养条件的困境儿童感受到亲人般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需要这种帮助的困境儿童有不少,比如父母双方均在服刑或被强制戒毒的,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失踪或伤病暂时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等等。

  2013年6月南京江宁两女童饿死家中,今年6月贵州毕节四兄妹服农药身亡……这些悲剧的发生均与当事儿童因种种原因得不到父母的照顾有莫大干系。假如这些困境儿童在暂时失去父母的关爱时,有爱心家庭可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事情完全可能会是另外一种走向。

  南京市出台的这个“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对寄养家庭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均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是对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制度善意毋庸置疑。唯一引起争议的,是该评估标准规定“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作出这样的规定,其初衷应该是考虑到寄养家庭的“和谐指数”之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性。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网友认为,“离异不应超过两次”这道门槛明显涉嫌歧视,是多此一举,似乎一个人离婚次数多了,就缺少爱心,特别是对家庭成员的责任心,即便重新组建家庭,也会搞得鸡飞狗跳……总之,将孩子寄养在这样的家庭不能让人放心。而这显然是偏见——生活中,夫妻明知性情不合而愿意凑合着过下去的大有人在,这样的家庭未必和睦,只是矛盾不显山不露水而已;与之相对应,不少离婚人士新组建的家庭反倒更加和谐稳定。

  这些看法当然是有道理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再婚家庭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和一般家庭相比的确有先天不足的地方。纵观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受虐待案件,施暴者多系再婚家庭中的继父或继母;基于人性弱点,离异人士再婚很难做到对配偶原来所生子女视同己出,遑论临时寄养在家的孩子;若一个人离异次数较多,虽然法律上允许,道德上也无可指谪,但大致可以推断此人处理个人感情问题及家庭人际关系不够成熟,若家庭再起风波,就是对被临时寄养的困境儿童的二次伤害。

  当然,这并非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武断地认定离异两次以上的人士就照顾不好寄养儿童,只是公共政策的出台必须遵从多数人认可的一般性规律。此外,寄养困境儿童对政府而言是花钱购买公共服务,对公民个人而言则是一种自愿行为,并非普遍性的公民权利或强制性的公民义务;为谋求困境儿童利益最大化,政府对寄养家庭设置一些门槛、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并不存在侵权问题,更谈不上歧视。因此,笔者认为“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两次”这样的规定并无不妥,在关爱未成年人尤其是困境儿童的问题上,考虑得“过分”一点永远比“不足”要好。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家庭 寄养 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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