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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姑”状告“贵州省质检”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14日15:06 贵州都市报

  本报讯 昨日,贵阳南明泰子食品有限公司状告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所属检验所行政侵权一案在云岩区法院再次开庭审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构成行政侵权。

  贵阳南明泰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姑”牌辣椒系列产品,自上市以来,经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分别于1998年、1999年、2000年进行多次检查,均认定为质量合格产品。1999年9月15日,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两位执法人员来到该公司要求对“巧姑”牌辣椒系列产品进行抽查。该公司副总经理向他们出示了贵阳市质检所对“巧姑”产品检验的合格报告。但二人不认可,仍要求该公司限期交纳检验费,并在“抽检单”上写明:“请于9月18日将检验费送交海马冲省质检所,逾期将按拒检、不合格产品处理”。随后,南明泰子公司来到贵阳市质检所就此事进行咨询,在得知“产品在市里检验过,就没有必要到省所再检验”的答复后,该公司便没有理会此事。

  谁知,今年7月4日,“巧姑”系列产品却被星力百货、大昌隆超市等商场通知下柜,理由是“产品没有通过质检部门检验”。南明泰子公司认为省质检所这一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经营权,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于是,公司一纸诉状将省质检局及质检所推上了被告席。云岩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通过11月6日和昨日两次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00年7月10日电话通知“大昌隆”超市等商场“巧姑”没有通过检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

  判决宣读后,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表示不服,当庭提出口头上诉。

  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民营企业状告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子。(本报记者 聂毅 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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