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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起“婚内强奸”案引起法学家大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16日09:14 检察日报

  日前,四川省南江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吴跃雄依法提起公诉,案由是吴在离婚判决未生效以前,强行与其妻子发生性行为。该案由于牵涉到有关“婚内强奸”问题,一时成为巴蜀“龙门阵”中的热门话题----“婚内强奸”:是道德问题还是犯罪?

  “丈夫强奸了我!”

  今年6月12日上午10时许,四川省南江县上两镇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王某报案称:“丈夫强奸了我!”

  王某的丈夫名叫吴跃雄。两人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998年7月,王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后经人劝解撤诉。王便背着吴出去务工,吴随后也外出打工不归。1999年7月,王回家后再次一纸诉状递到南江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吴离婚。同年7月24日,南江县法院向吴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同年10月9日,该院缺席判决王、吴离婚。在法定时限内,吴的父亲替他向巴中地区中院上诉。今年10月21日,中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书送达吴跃雄签收。在此期间,吴一直住在邻村的父母家,虽与王分居,但他依然帮妻子干农活。

  今年6月11日晚21时许,吴跃雄来到王的住处。王跑进屋内将门关上,并且上了木闩。吴多次叫门未果,便一脚将门踢开,闯进屋内,要求与王复婚,两人发生争执。吴将王拖到卧室,要求与王发生性关系,王边叫边抓吴,吴怕邻居听见,又将王拖到另一卧室,强行与王发生了性关系。自感“受委屈”的王次日跳河自杀未遂,即到派出所报案。

  6月14日,吴跃雄被警方刑事拘留。

  众说纷纭“婚内强奸”

  其实,“婚内强奸”近年来一直是法学和社会学研究者讨论激烈的一个问题。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于1999年12月24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案当时也引起广泛讨论,并在今年讨论婚姻法修正案时被当做一个重要内容。零点调查公司对此进行调查,北京、上海、广州近千名18岁到35岁的青年女性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对“婚内强奸”这一敏感的家庭暴力问题,赞同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达到七成,其中非常赞同者比例为38%;反对者占一成,余下的两成表示“不好说”。

  调查进一步发现,越年轻、学历越高、收入越高,越倾向于在指出社会中存在着“婚内强奸”现象的同时,赞同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婚内人士对此的态度相对未婚人士则保守一些,她们认为此种现象存在的比例低于旁观者身份的未婚人。

  从城市对比来看,上海的青年女性认为存在此种现象的比例最高。在是否赞成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现象的问题上,上海受访者赞成的比例也远远高于北京和广州。

  但在提交全国人大讨论时,法律要不要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这个问题并未列入《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范围内。业内人士认为,强调夫妻同居义务,本意是为限制婚外恋的一方与第三者同居。但若真把它写进法律,一定程度上会为以“夫妻双方有同居义务”为由的“婚内强奸”大开其道。目前,“婚内强奸”在法学上无法统一,又会给审判实践的可操作性带来难题。

  等待法律释疑

  此案移送南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们为此也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跃雄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应当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在进行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即使一方从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夫妻是自愿结婚的,性关系义务是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因此,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只是在处罚上应与其他强奸区别对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吴跃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本案中,虽然王与吴的婚姻关系已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公告送达,一审判决离婚后,在法定期限内吴不服上诉,案发时吴与王依然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

  两种意见激烈交锋后,最终,第一种意见占了上风。南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吴跃雄批捕,并于近日向南江县法院提起公诉。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程。(本报记者曾精明、通讯员周天宝、杨学兵、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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