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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讯:重庆市劳动局16日公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新招收(招聘)劳动者,不得先试用后签合同。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人,必须在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得先试用后签合同。如果单位与劳动者最终“谈不拢”而“分手”,那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 时常有老板发不起工资就开跑的事发生,“白干”了的打工者往往自认倒霉。而今,打工者可以去找单位了。《意见》规定,即使企业被租赁或承包了,但所有权没有变,变的只是经营权,用人单位仍为该企业。租赁人或承包人与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租赁人、承包人招聘的职工也由用人单位办招收(招聘)手续,并由用人单位与被招者签订劳动合同。 那些没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也要注意,今后再不能随意“开销”员工,必须给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才能依法“开销”。 劳动合同期满,而单位没让职工立刻“走人”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应续签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期限,包含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且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月。如双方商议不成“拉爆”,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袁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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