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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禁放”规定执行严 爆竹录音也不能放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12日11:38 河南报业网

  本报洛阳讯 在洛阳“12·25”特大事故之后,洛阳市政府重新发布了烟花爆竹禁令。

  洛阳市对烟花爆竹的禁令始于1994年。去年岁末的东都商厦大火,再次向洛阳人展示了火灾的险恶和可怕。为此,洛阳市政府对今年的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格外重视。

  该市规定,对违规储存、销售、运输者,将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单位违规者,罚单位500元至5000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个人违规者,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在禁区内没发现燃放,但携带烟花爆竹者,除没收烟花爆竹外,也要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禁止播放烟花爆竹的录音或使用模拟爆竹的声响制品,违者,也要罚款50元至200元。(记者任双玲)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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