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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天下午,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徐德志在会上向代表作了《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法规的制定意味着广东在规范地方立法工作方面再次走在全国前列。 广东一直是全国地方立法的“试验田”。据介绍,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开始较早,自197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我省已先后制定了300多部地方性法规。 多年来,广东为了正确、有效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进行了积极的工作,颁布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1998年7月18日施行,简称《规定》),有效地推进了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但与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相对照,我省的《规定》已有很多地方不适应。《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提交省人大代表审议的。 据悉,在提交给代表审议的法规草案中,有关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较大市立法权的规定和法制委员会应对由各专门委员会草拟的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的规定等都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毛哲、杨冰、黄沁)(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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