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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海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随带司机和车辆,并就领导干部调动到新的单位后车辆配备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两年,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存在随带司机和车辆的现象,既加重了调任单位劳动用工和经费的负担,又不利于领导干部保持廉洁自律和接受群众监督,干部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为此,海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通知》规定: 1、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原单位要将其工作用车收回。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到新的单位后,按规定确需配备工作用车的,一律由新任职单位(或调任单位所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安排解决,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和借用车辆,也不准从原单位借用和调入司机。2、各单位(或调任单位所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新调入的领导干部或新上任的领导干部配备工作用车,要严格按中央纪委、监察部规定的标准配备,并严格按规定的比例控制车辆编制数,能在现有定编车辆中调配解决的,一律不准借机为新调入的领导干部购买配备新车。3、严格按规定更换小汽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车辆报废更换,必须按规定向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申报,由定编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按有关规定更换。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对上述规定的执行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对执行上述规定要起表率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如有不符合规定借用司机和车辆的,应于4月底以前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则按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廖光普 杨剑华) 《人民日报.华南新闻》(2001年02月15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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