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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伍小麟等四人诉韶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1998年5月立的案,诉讼过程中总共委托了韶关、广州、上海等地5个单位作鉴定,2000年9月,韶关市中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院方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前天下午,该案二审开庭。 产下女婴 产妇死亡 丈夫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70余万元 案件源于产妇饶颖君术后大出血死于病床。1997年11月30日凌晨2时,伍小麟送妻子饶颖君到韶关市妇幼保健院待产。第二天下午1时许,饶经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女婴,随后转入“温馨病房”观察治疗。当晚7时50分,护士报告产妇血压偏低,并出现面色苍白,口唇粘膜苍白,全身温冷等症状,后大出血,经院方抢救无效,于23时15分死亡。 伍小麟诉称,韶关市妇幼保健院管理混乱,医护人员从饶的剖宫产手术至病危抢救,都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负责任、不履行特定医疗义务的失职行为,致使其妻惨死在“温馨病房”,要求医院赔偿人民币71.6万元。院方辩称,饶颖君是自然病理死亡,医院不存在职责上或技术上的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次鉴定 结论各异 法医鉴定和司法鉴定有利于原告,医疗事故鉴定则有利于被告 为了确定饶颖君的死亡原因及院方责任,当事人和法院分别委托了5个单位作出鉴定: 1997年12月31日:韶关市检察院:饶颖君不是因DIC大出血死亡,而是因大量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出血的原因部位是子宫下段手术创口左侧伤及子宫血管。 1998年1月22日:中山医科大学:饶颖君系因剖宫腹产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引起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子宫大出血死亡。 1998年5月19日:韶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死亡原因是羊水栓塞(迟缓型)致DIC。韶关市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在剖宫产术的术前、术中、术后均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诊疗没有原则性错误,抢救病人时态度也是积极的,本事件不属医疗事故。 1999年1月10日:司法部司法鉴定委员会:饶颖君总产程过长,子宫收缩乏力,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及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的发生与其在住院期间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对症治疗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2000年5月15日: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饶颖君死亡为迟缓性羊水栓塞所致,死亡是病情危重进展的结果。韶关妇幼保健院存在不足,如病历书写不够认真、无下病危通知书等,需要整改,但不是患者死亡原因。该院对患者诊治过程中,未发现导致患者死亡失职或技术过失行为,不属医疗事故。 一审判决医院赔八万 医院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韶关市中院审理查明,韶关市妇幼保健院的医务人员在对饶颖君的剖宫产诊疗过程中存有以下不当之处:医师失职;对病情材料分析不够认真细致,致使对病情诊断不够准确、及时;对病情的危重性认识不足;部分病历材料不如实记录。 法院认为,虽然省、市医疗事故鉴定单位的鉴定均认定不属医疗事故,但经查证饶颖君的死亡,与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对症治疗,积极抢救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赔偿有理,应予支持。同时考虑饶的死因是DIC(播散性血管内凝血),死亡率很高,虽然院方的医务人员有一定过错和失误,但与死亡有多大关系亦难予具体区分,据此,只能酌情作适当赔偿。 2000年9月,韶关市中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院方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前天下午,该案二审开庭。 被告抱定“医鉴”不放手 这起首宗引入司法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引起各方关注 在二审中,审判长重点审查了四个有关院方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焦点问题:1、在发现产妇病情危重前医护人员有否失职;2、院方管理是否混乱;3、是否产妇死后院方才做静脉切开;4、院方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被上诉方代理律师指出,产妇诞婴后至病情危重前,从病历资料上看不出医护人员有观察病情和巡视查房;病历记录关于饶对青霉素过敏史上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记录,并没有向病人家属发病危通知;产妇死后才作静脉穿刺输血,以推卸责任,检察院法医鉴定充分证明等。 上诉方代理人是该院副院长,她再一次强调了医鉴会是法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单位,既然它作出“不属医疗事故”就不应当赔偿。据其称,按照行业标准,医护人员观察病人的情况不需每次记录、没有记录并不意味着没有履行职责;产妇死因(羊水栓塞)具有隐蔽性,没有及时发现不是疏忽造成;病历材料没有更改,增补部分是患者死后作常规性死因讨论才附上。 该案将进一步审理。据悉,它是广东首宗引入司法鉴定的医疗纠纷案,已引起社会法律和医卫等各界人士的关注。 法院如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 省高院法官认为,医疗纠纷不是“医鉴”说了算 究竟法院是如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呢?昨天,记者采访了广东省高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梁聪法官。 记者:有些地方法院以患方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由拒绝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患者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梁法官:公民只要认为生命健康权等权益受损害,就可以起诉医疗单位,法院不得以医疗鉴定与当事人能否胜诉等附加条件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损害当事人的诉权。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正式发了文。 记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形,患方强调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医方则拿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抗辩。究竟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梁法官:医院的性质还是公益性的社会保障单位,把它简单地认定为企业,把医患关系列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不妥,故按《消法》处理医疗纠纷不合适。目前法院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 记者:我注意到,诉讼中,医院方往往以“非医疗事故”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如何确定医院的赔偿责任? 梁法官: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法院则审理后者,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院赔偿的必然要件。 记者:司法实践中,患者常常反映举证难,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梁法官:医疗纠纷中患方处于弱势,举证确实困难,一来对医疗专业知识是门外汉,二来治疗记录和其他材料都掌握在医疗单位手中。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患方打官司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而进入司法程序前亦可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记者:医疗事故鉴定在审判中起什么作用? 梁法官: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记者:您如何看待“让司法鉴定介入医疗纠纷”的呼声? 梁法官:法院审判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患方能提出明显的疑点,又获得专家意见支持,有可能推翻医疗事故鉴定的,法院接受后就可以委托司法部门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的介入有时更利于查明事实。 (赖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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