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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妇联召开《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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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16日15:21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婚姻法》应有力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这是昨日参加省妇联组织的《
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和基层妇联干部们的共同意
见。
与会专家和妇联干部们认为,执法要公正,但立法要倾斜。这次婚姻法与过
去比是个进步,有鲜明时代特色。但在有些条款上,“弱势关怀”不够。如,第
40条提到,离婚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专家
们提出,法律中,应对这个“约定”有个界定,即要求“约定”是公正合法的,
因为生活中经常出现“强势约定”,专家们讲到一个个案,有一个大老板,和妻
子约定,每个月只给对方几百元钱的生活费,其余归己。其妻子为了不离婚,只
好与之如此签约,这个约定就不公正;“修正案”第41条提到,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的义务,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在46条中说到,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赔偿”,专家们认为,这两条,保护
弱者的力度,就十分地不够。不应该是“请求”,应该是“必须”;“赔偿”的
最大限额是5万元,这对一些大老板简直是九牛一毛。现在的“过错”方,不少是
“包二奶”的,因为有钱才包。因此在法律上应对过错者重处。“修正案”在离
婚章节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视为“感情确系破裂”。专家和妇联
干部都认为,这“两年”时间太长,因为暴力往往就发生在这段时间。专家们还
提出了有的条款没有顾及到“不作为方”的利益,“弱者”往往会忍气吞声,受
到侵害,也不“作为”,但法律应该主动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沈芙权 李兰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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