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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被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长风在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报告时提到。之前,这起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原省黄金工业局局长兼省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薛玉泉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是继胡建学(原泰安市委书记)、王树文(原日照市委书记)、王建亭(原省建行行长)之后,我省又一个沦为贪官的正厅级、“一把手”领导干部,也是迄今为止,省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涉案物品最多、数额最大、罪名最多的一起领导干部犯罪要案。 警钟再响,长鸣耳边。近年来,反腐败越来越成为“两会”上的热门话题。薛玉泉案的暴露,恰恰说明了领导干部犯罪在某些方面的新发展。就像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所说的:“新的世纪、新的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担负的任务更加繁重、艰巨和紧迫。” 世界观的改造一刻也不能放松,稍有松懈,价值取向就会错位 “高飞之鸟,亡于贪食;深潭之鱼,死于香饵。”这句话应验在了薛玉泉身上。 1976年,年仅28岁的薛玉泉就当上了省冶金工业厅副厅长,一时被称为全省最年轻的副厅级干部。从“高飞之鸟”,到今天的阶下之囚,薛玉泉的教训可以说明一个道理:世界观的改造不是一劳永逸的,并不随职务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加成正比。变好与变坏,进步与退步,是在不断变化的,党性和思想品德的修养一刻也不能放松。 薛玉泉的思想防线正是这样松懈和垮掉的。在人生的价值取向上迷失方向的薛玉泉,对金钱的贪婪达到了疯狂的地步。 经过省检察院八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查明薛玉泉受贿金额达200余万元,挪用公款400万元,扣押金银制品、家用电器、手表等贵重物品一宗。这是继泰安案件以来,一案涉案物品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案。 大钱要,小钱也不放过。在薛玉泉的243次受贿中,最大的一笔是12万元,最小的一笔只有600元。更有甚者,声称家里不缺钱的薛玉泉,竟把家里买日用品的发票拿到下属单位去报销。可以算一笔账,薛在黄金公司不到9年的时间里,平均每天受贿达600余元,这相当于一个普通干部一个月的工资收入。 “不修其身,虽君子而为小人;能修其身,虽小人而为君子。”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每一个共产党人,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尤其不能放松人生观、价值观的修养。省检察院负责人说:“没有把住世界观、人生观这个总开关,是许多犯罪分子堕落的内因。薛玉泉也不例外。只有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才能耐得住清苦,抗得住歪风,顶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 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再次成为值得深思、急需解决的问题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句话再一次在薛玉泉身上得到了验证。 薛玉泉身兼书记、局长、董事长、总经理,将党、政、企业管理权集于一身,作为国家企业300强中惟一的黄金企业的决策人,真可谓位高权重。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权力的集中反而为薛大肆牟取私利、大搞权钱交易提供了便利。 薛玉泉受贿的范围遍及省黄金公司下属单位及系统内外金矿的不同级别的干部,而每一次的受贿,都意味着一次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损失。某个体金矿老板为了在与国有金矿的纠纷中获得好处,先后10次给薛送了24万元后,薛竟下令撤回了起诉,把国家利益拱手出让。某金矿矿长王某原是个品质恶劣的人,在先后给薛送去21·5万元后,不仅如愿以偿地当上了矿长,而且职务一升再升,后来也被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薛为公司某科长职务的提升,一次就收受贿赂3万元。 一次次的经营决策,一个个的干部任命,薛都能畅通无阻地变成现实,而这也给他带来了一笔笔可观的经济收入。由此可见,“一把手”出了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说,往往是出在权力的运作程序和规则上。 像省黄金公司一样,很多地方的监督制度不是没有,但原则的东西多,具体的东西少,弹性的多,可操作的少。对“一把手”来说,“上级疏于监督,同级无法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一把手”的监督就演变为自我监督。监督靠自己,监督靠自觉,监督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另外,从薛玉泉身上也更加说明,领导干部的任用和考察机制还要进一步完善。公开性和透明度还需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也要很好地坚持下去。 有一点可以肯定,每一个贪官都不会如实地说出自己的财产状况。而我们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却仅仅要求“如实申报”,这对于贪官污吏来说,无异于对牛弹琴。那么,怎样才能真正把这项制度有效地落到实处,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 要预防和治理腐败,就要建起预防领导干部犯罪的“大格局”,建立起三道防线:通过教育、宣传、灌输,筑起思想防线;建立、完善、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查处、打击、严惩腐败分子。三道防线对贪官起的作用分别是: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 情与法,是考验领导干部的关口,过好这一关,就能筑起“廉政的第二道防线” 薛玉泉从一位领导干部沦为阶下之囚,除了其自身的主要原因外,其妻子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胡建学受贿的60多万元中,与其妻有关的占20多万元;卢效玉收受的60多万元中,其妻占一半;而在薛玉泉的200余万元中,三分之一是其妻收下的,三分之一是两人共同收下的,三分之一是薛收下后告知其妻的。可以说,薛玉泉所有的受贿她都知情,其妻成了薛大肆受贿的帮凶。薛妻对名贵字画、金银饰品根本不感兴趣,公开说:“我不认别的,就认钱。” 为了给家人牟取私利,薛玉泉不惜铤而走险。他挪用的那400万元,就是为了给独生儿子开办私营公司使用的。 薛玉泉过不好亲情关,在友情方面也是一塌糊涂。薛交友过滥,对下称兄道弟,拉帮结派,不少人是腰缠万贯的“大款”。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对薛重金收买。有个业主为牟取私利,行贿竟高达40余万元。 纵情声色,腐化堕落,是薛玉泉涉嫌犯罪的又一特点。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择手段,投其所好,使其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终于沦为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生活糜烂的无耻之徒。 薛玉泉案给人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领导干部不能“傍大款”。作为领导干部,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大款”们唱的是假义气,真交易,他们看好的只是你手中的权力,所谓义气,只不过是为了达到与之和光同尘、沆瀣一气的障眼法而已。薛玉泉的这些狐朋狗友,扔出去的是芝麻,收回来的是西瓜。这“西瓜”,自然是薛玉泉送给他们的巨大的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领导干部只有和“大款”们保持适当的距离,才能在一旦发生利益冲突时,抵御“糖衣炮弹”的袭击,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人有七情六欲,但欲念一旦冲破了理性的闸门,就会成为洪水猛兽。薛玉泉正是被失控的贪欲所吞噬。 薛玉泉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应该很好地记取。“福祸相倚”的辩证关系,会随着职位的升高而愈发地明显。警惕“欲望陷阱”,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是每一名领导干部都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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