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管理办法创建“清洁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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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26日13:18 南方网
本报讯(记者苟骅通讯员袁晓方)《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昨天正式出台实施,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对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或各种废旧物资为原料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以推动全市污染防治进程,保护环境,创建清洁文明城市。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须于每年2月底前或生产经营1个月内,备好应提供的资料,向市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抄报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征收分局,由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深专员办、贸发局、国税、地税局等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对其申报条件进行审核(认定)。认定内容包括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以及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经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项目),可凭批件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办理和从当年开始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手续,财政、税务部门须根据批件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现行税务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申报情况复杂,本市组织审核有困难的,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省或国家相应部门直接组织审定。
对已认定的企业(项目),市经发局将不定期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检查,对不按认定的条件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项目)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定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经发局、贸发局、财政局、财政部驻深专员办、国税局、地税局,报送上年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对未获认定证书的单位不予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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