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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婚姻财产制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1日12:29 法制日报

  在澳门,男女登记结婚时,必须选定一种婚姻财产制,规范夫妻之间及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均会在结婚登记记录中注明。

  现行澳门《民法典》规定了4种婚姻财产制供结婚人选择,分别是“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取得共同财产制”和“取得财产分享制”。另外,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结婚人也可自行订定另一种婚姻财产制。如果结婚人没有选定任何婚姻财产制,则适用
法律所规定的候补财产制,现时适用的候补财产制即前述的“取得财产分享制”。

  当夫妻选用“分别财产制”时,他们各自拥有现在及将来的一切财产,可以对其进行管理,并可以自由处分,但如果法律规定不可以自由处分时除外,例如:双方所共同居住的住所,即使属丈夫一方所有,但当他要出售,也就是说要处分时,仍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才行。

  采用“一般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双方,原则上会共同拥有现在及将来的财产,但法律规定不属共同拥有的财产除外,例如:夫或妻的个人专用衣物、信函、低经济价值的纪念物等等。

  如适用的是“取得共同财产制”,夫妻任一方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而在选用该财产制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则属于共同财产。

  当夫妻双方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时,他们各自对结婚前或选用该财产制前属其所有的财产,及其后基于任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具有拥有权及收益权,并可以自由作出处分。该制度的最大特点是结合了“分别财产制”中的“处分财产自由”和在“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解除婚姻所体现的“公平及互助扶持”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各自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并可自由作出处分,但当出现离婚或停止采用此一制度等情况时,婚后财产数额增加较少的一方,有权从双方婚后所增加的财产差额中取其一半以作补偿。

  按照现行澳门《民法典》的规定,结婚人可在政府公证署以公证书形式或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以笔录形式订立关于婚姻财产制的婚姻协定。一般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结婚的人都会选择在该局订立婚姻协定,但自行设定一种婚姻财产制的协定则必须在公证署订立。

  如果结婚人选择在公证署订立关于财产制的协定,他们必须在婚前订立,且须交予婚姻及死亡登记局作登记,才会产生法律效力。此外,结婚人在订定有关协定后,必须在一年内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如结婚人在结婚时已有不是他们双方所生的子女,不可以约定采用“一般共同财产制”。(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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