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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河南省高级法院中止的一起行政诉讼一直在等待该省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作出一个民事判决后再予恢复,而山阳区这个民事案件的审理也在等高级法院作出上述行政判决后再予恢复。如此互相等待、观望,一件原本并不复杂的纠纷就这样没完没了地“等”下去了。
8年前,河南焦作市民高某向焦作市山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焦作市电子光源总店 正在使用的三间营业房,系其向焦作市纺织集团公司购买,并领有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他诉请法院判令电子光源总店立即从这三间房屋中搬出。
但电子光源总店认为,这三间房屋本是其上级单位市影视器材公司的,市房产管理局把房产证颁发给纺织集团公司,后又颁发给高某,其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因此,上述民事诉讼尚未审结,影视器材公司就于1993年底向山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房产管理局颁发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
一个民事诉讼,一个行政诉讼,争议的都是三间旧房。对于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焦作市中级法院于1998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争议房屋归纺织集团公司所有。
而行政诉讼就复杂多了。一审裁定撤销房管局颁发给纺织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认定高某的房屋所有权证自动丧失效力;二审则是裁定发回重审。重审的结果是同时撤销房管局发给纺织公司及高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再上诉,焦作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行政裁定是:维持后者,撤销前者。一方当事人再申诉,案件又有新结果:责令房管局对争议房屋重新确权。
影视器材公司本来就是认为房管局颁发房产证错误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让房管局重新确权,房管局便将争议的房屋重新确认给纺织集团公司,而纺织集团公司又把房屋给了高某。历时四年诉讼,案子又回到了从前。
器材公司自然对这一确权不服,随之提起了第二轮行政诉讼。焦作市中级法院予以受理,首先裁定对原民事终审判决进行再审,并接着裁定将民事案件发回山阳区法院进行再审。1998年11月,该法院对行政案子作出新的一审判决:撤销房产管理局发给纺织集团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
纺织集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00年3月作出本案的第十二次裁判:中止行政诉讼,待山阳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再恢复行政诉讼。而在此之前,山阳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已作出本案的第十一次裁判:中止民事诉讼,待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就这样,高级法院的行政案件等着山阳区的民事判决,山阳区的民事案件等着高级法院的行政判决。这一等就是一年多。如今,这两家法院还是互相等着。看来,这案子要世世代代“等”下去了。 (本报记者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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