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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云霄) “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清仓甩卖价”、“零点利”、“出血价”、“跳楼价”、“超低价”、“惊爆价”、“特价”、“仅(只)售价”等误导性用语即将与消费者说“拜拜”。9月1日,我省将实施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细则,对用模糊语言诱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发出禁令,哪个商家再乱来不行了。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目前价格欺诈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二是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三是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我省即将实施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细则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降价标价签、价目表、标价本(单),如实标明降价原因、起止时间、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者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凡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不得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标价本(单)等。
《细则》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擅自印制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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