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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方保护的歪风也刮到了一些地方法院。如果问,地方法院究竟姓什么,恐怕十有八九的人不屑一顾:法院不姓“法”还能姓什么?这样的回答固然不错,只是这“法”字,除了有“法律”、“法规”的含义外,还有“办法”、“手腕”之意。事实上,有的地方法院虽然姓“法”,但在审理具体的案件时,却看人下“法”,有时放着全国人大颁布的实体法不用,偏要变着法儿沿着别的途径“曲线”审案:
今年,兰州市出现了一件怪事,价值5200万元的金和商厦,先后两次以1000万元的底价起拍,竟无人问津。最近,又以800万元拍卖,还是无有应声。原来,早在1998年10月,这座大厦就被城关区供销社为金和集团贷款而抵押给了兰州市农行城关办事处,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优先受偿抵授登记。2000年3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接管这项贷款债权。不久,金和集团倒闭,当长城公司到城关区法院要求将金和商厦优先受偿时,被法院以其登记无效予以拒绝。后来,法院自行拍卖该商厦,且底价低得有些离谱,而长城公司兰州办事处只能望“楼”兴叹。
一起抵押诉讼案,为什么到了城关区法院,银行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呢?这只能说,有些地方法院姓“地(方)”而不姓“法(律)”。这些法院以本地区企业利益为重,挖空心思,甚至使出浑身解数,为之充当“保护伞”的角色。然而,由于这样的“伞”上写着“法律”字样,往往让受害方叫苦不迭。以前面所述为例,在城关区法院看来,长城公司兰州办事处作为债权人,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而金和商厦毕竟是兰州市的资产。虽然金和集团倒闭了,与其眼睁睁看着“肥水”流进外人田,还不如让银行靠边站,由自己出面随便拍卖几个钱,用来偿还“金和”别的债务。出于这种逻辑,该法院置《担保法》于不顾,尽管长城公司手持优先受偿登记表,法院却以省里有文件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须到房地产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为由,裁定工商部门的登记无效。就这样,原本不是法律授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则成了法院断案的依据。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欣新教授认为,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的文件,而不能以地方政府的文件为准。
一些地方法院之所以姓“地”而不姓“法”,和地方法院吃地方财政饭不无关系。既然地方法院吃人家地方的“饭”,有时候就不得不看地方领导的脸色行事。其实,这方面的例子挺多。常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为协调某事,动辄召集当地的公、检、法、司,直接提出让这些部门如何如何,尽管这样做未必合乎逻辑,但在不少地方却成了“惯例”。像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在事关5000多万元的资产问题上,如果没有别的考虑,想必不会利用其“一言九鼎”的权力,引“经”据“典”,剥夺长城公司的合法权益(因为兰州市像这样的抵押登记约有5000件左右,一旦法院有了既定“案例”,其余的案件便可效仿裁决)。只是这一“九鼎”之言,却将国家的利益打了水漂,难道就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
地方法院不姓“法”而姓“地”,危害甚大:其一,势必造成法院系统内部“有法不依”,而像律师一样,只要收了谁的钱,就得不遗余力地替他人辩护。这样怎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可想而知,一旦这样的“地方”法院多了,那么,谁还敢去外地提起诉讼呢?其二,如果地方法院姓“地”,等于为地方保护披上了“合法”的外衣,长此以往,只能是对国家法律的践踏和否定,后果不堪设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地方法院不是地方政府的法院”,这无疑是针对个别地方法院姓“地”而不姓“法”现象提出的严厉批评。看来,各级法院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任何借口,超越法律的权限,变着法儿去为地方或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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