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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夏仲德包庇杨天勇案,夏仲德被依法从重惩处。
1997年11月14日凌晨,罪犯杨天勇的同案犯杨明才、滕典东、左曙光等人驾驶一吉普车在小板桥经济开发区枪杀官渡公安分局小板桥派出所联防人员赵洪才后,杨天勇怕被公安机关追查,于当日上午7时30分将作案工具吉普车开到昆明市西山区马街办事处下峰村老年协会院内停放,并告知夏仲德,他有朋友驾驶此车在小板桥经济开发区枪杀过四名联防,如果有人来了解此车时,把停车时间提前两天告诉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目击者提供的车 牌号,查证该车主系夏仲德。同年11月20日,当公安机关找到夏仲德了解此车13日、14日的使用情况时,夏仲德按杨天勇的交待,有意隐瞒了杨天勇送车的准确时间,作了虚假陈述,使公安机关不能及时破案,致使杨天勇等人犯罪后仍逍遥法外。
此案在审理期间,夏仲德对自己的行为一直作无罪的辩解,其辩护人也提出:指控夏仲德犯包庇罪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但该院认为,杨天勇故意杀人、抢劫案的犯罪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即通过杨天勇案的犯罪事实,印证了本案夏仲德的犯罪行为,且夏仲德在公安机关对杨天勇到下峰村停车的经过作了虚假陈述。因此该院依法从重判处夏仲德有期徒刑4年。
目前此案已二审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院在审理此案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夏仲德助纣为虐,罪不可恕。 朱蓉(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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