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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标采购,作为一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抑制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的改革措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正因为如此,近日浙江省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状告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农业部兽医器械检测中心两职能部门,因在政府采购中涉嫌违规一案,吸引社会各界的视线。
操作失当:存在虚假招标
从1995年开始,我国各级政府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政府采购活动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救济途径。据本案代理律师谷辽海介绍,今年四月,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在通报几个重大项目的违规行为时指出,名为公开招标,实搞“暗中指定”的虚假招投标,自去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情况还相当严重,如:漳州市新门诊楼工程、成都双流机场的污水处理工程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国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但据谷辽海律师介绍:我国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充分体现政府采购行为的透明度,使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明白自己为什么不能中标?也为了使未中标人对招标人履行监督作用、以及对中标人履行中标合同的监督作用。从本案来看,由于所有参加投标的未中标人都不知道究竟是谁中了标、自己未中标的原因是什么?而中标企业胜出的原因又是什么?由于政府采购行为没有透明度,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也就荡然无存了。由此看来,时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名为公开招标,实搞“暗中指定”的虚假招投标的现象普遍存在且非常严重。
采购公开:猫腻到底在哪里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的猫腻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机制,更没有司法救济途径有密切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在本案中,参加投标的浙江省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针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先后十多次向农业部提出异议和举报,几个月下来,却没有得到任何的答复意见。在异议和投诉无效的情况,投标人无法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在没有法律救济的情况下,只能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诉讼。所以,监督防范光靠有关部门内设的监察机构是力难胜任的。目前,因政府招投标的违法行为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判例几乎查无实据。
在招投标活动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原告系医疗器械专业生产企业,有相关医疗器械的所有合格证书。但是被告为了否定有效投标,而由自己的畜牧兽医鉴定机构来鉴定,来排除医疗器械部门认定的合格产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鉴定机构的负责人,自己给自己鉴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当相对人提出异议后,又以自己是招商行为、有选择权为理由,将合格的投标人拒之门外。投标人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无法成为真正的有效监督者。
收取不受任何约束的高额的交易费用,也是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本案,几张招标文件的价钱竟然高于成本价的100多倍。参与投标的企业有100多家,就出售几张纸,被告就有近50万元的丰厚收入,而出具票据的则是下属一个小单位兽医诊断中心。又如: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收取1.6万元的鉴定费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像这些高额的交易费用,其来龙去脉究竟是怎么样的,没有任何的监督和制约。
据有关专家估计,实行政府采购可以节约公共支出的10%~20%。但这样一个判断能否变成现实,则取决于是否能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因为政府采购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支出,涵盖广泛,资金规模巨大(许多国家政府采购资金达GDP的10%以上,欧盟成员国高达15%;我国政府采购资金如达到GDP的10%,资金将高达上万亿元)。实践证明,如此庞大的公共财政资金支出,搞不好,就会成腐败的集中地和高发区。(记者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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