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玉林讯 (记者覃世默 通讯员李文)幼儿在幼儿园里受伤,责任该由谁负?近日,6岁儿童赵某诉玉林市城区某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幼儿园负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赵某5000余元。
去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是该园幼儿班下课时间,赵某在老师未出教室前随其他幼儿到教室外的滑梯处玩耍,被上梯处踏板松动的铁条压伤右手食指,导致右食指中节开放性骨折,屈伸肌腱断裂,经有关部门鉴定为10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该幼儿园付款1522.8元给赵某治疗,但双方因责任的分担 及赔偿的项目存在分歧,协商不成,赵某父母无奈诉诸法律。
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对其控制范围内活动的幼儿负有临时监护职责,即对在园内和所组织的园外活动中的幼儿负有临时监护职责,理应有义务对在园幼儿的安全负责。幼儿赵某在无工作人员管理的情况下到滑梯处玩耍,显然,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过失行为;上滑梯踏板处铁条松动致使赵某食指受伤,说明幼儿园设置的活动器材有缺陷,这是赵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此两方面原因都是幼儿园的过错,因此,赵某受伤害的全部责任由幼儿园承担。据此,原告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家长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该幼儿园赔偿营养补助费、保险费等,因缺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