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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省一建公司的181位老职工,咋也没有想到,为企业干了一辈子,临老还被公司告上法院,矛盾焦点就是职工生活费发放标准问题。昨天下午,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经庭审查明,1998年,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关于实行职工内部提前退休暂行办法》,即老职工内退生活待遇,按本企业正式退休职工待遇执行,为400元/月至600元/月 不等,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来,公司却又单方面下发通知,规定发给内退老职工240元/月生活费。对于进托管中心的内退人员领取生活费,与原内退人员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公司予以补齐,对不签协议的一律不发。但这180多名老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进中心的托管协议,结果公司从去年1月开始,只按每人240元/月发放生活费。今年7月20日,省劳动仲裁委经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应按原规定发给这180多名职工内退生活费,并补发至今拖欠的生活费差额部分。但公司不服,于8月9日诉至法院。
双方当庭进行论辩,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应进一步核实清楚数额,遂未当庭宣判。(戴小花、于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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