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桩因巴拿马货轮软梯断裂致使中国引航员摔成终身截瘫、索赔金额达人民币759余万元的涉外海上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11月30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巴拿马古德吉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宁波港务局引航管理站引航员俞小洪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据悉,就单个自然人受伤索赔的总金额及实际赔偿金额而言,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涉外海上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中最大的案件。
祸从天降
1999年3月29日上午,巴拿马古德吉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春天商人”轮,为到宁波港集装箱码头装货,委托代理人与宁波港务局联系引航事宜。稍顷,引航员俞小洪和沈勇乘坐“甬港引1号”艇,驶抵“春天商人”轮右舷驾驶台前放置引航软梯处。当时海面风轻浪小,“春天商人”轮放下引航软梯,靠妥后,沈勇先上,俞小洪后上。突然,引航软梯绳索断裂,沈勇摔落到下面的俞小洪身上,俞小洪重重地跌压在“甬港引1号”艇舷樯上,当即昏迷,沈勇则受了轻伤。事故发生后,巴拿马古德吉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出具的106万美元的担保(函),“春天商人”轮随后离港。
经医院诊断,俞小洪为T11—12压缩性骨折、脱位、截瘫,双侧胸腔积液,右第七、八肋骨骨折,右肾挫伤。后虽辗转各地求医,仍无法治愈。2000年7月7日,经宁波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俞小洪的伤势为二级伤残,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此前,由于多次协商无果,俞小洪于1999年10月22日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古德吉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其伤残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8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费100万元),后在庭审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赔偿759.4万元,并要求先予给付85万元以应急。
庭上争辩
2000年6月20日,宁波海院对此案进行第一次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辩称,“春天商人”轮引航软梯的设置及质地符合要求,事发当时,登轮软梯末端被压在“春天商人”轮和引航艇之间,又被引航艇自身重力下拉,导致软梯断裂,所以“甬港引1号”艇方面的过错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将其主管单位宁波港务局追加为被告。另外,被告对原告提出的700余万元索赔额也表示异议。
2000年12月18日和2001年2月21日,宁波海院又分别对此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至此,案件事实趋于明朗。宁波海院认为:被告作为船方,应履行对引航员登船安全防范措施上的谨慎处理义务。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是由于担负引航员接送任务的“甬港引1号”艇所属的宁波港务局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作为共同侵权者应负连带责任,但这一抗辩并不妨碍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去选择其中任何一方起诉并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因为根据规定“一方在赔偿全部损失后,可以向其它责任主体进行追讨”。
终审判决
2001年3月17日,宁波海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巴拿马古德吉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俞小洪医疗费、差旅费、护理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收入损失、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俞小洪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委托鉴定费,由原告、被告分别负担。
宣判后,被告巴拿马古德吉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于8月7日立案,并于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1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古德吉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据悉,在事故中受伤的另外一名引航员沈勇,也于1999年3月28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古德吉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沈勇赔偿12876元。李良鸿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1年12月06日第二版)
    定短信头条新闻 足不出户知天下大事
    订实用短信,获赠超大VIP邮箱、个人主页、网上相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