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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些土地开发用地须报国务院批准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2日08: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一日电(记者贾全欣)中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从今年一 月份开始实施。

  国土资源部有关官员今天表示,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需报国务 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工作。

  该办法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范围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 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六百公顷以上(含六百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 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

  该办法规定审查程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拟订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并附 对土地开发申请单位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呈 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转来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开发请示转办单后,对报批资料进行初审,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收到 征求意见函日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开发提出批或不批的建议,分别报国务院审批或退回,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批 复文件,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批复文件中注名“经国务院批准”,不批退回的也要报国务院备案。

  该办法还对审查原则、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和其他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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