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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息昨日,香港终审法院作出裁决,5000名涉及诉讼的港人内地子女中,大约1000人可以留港。这为拖了4年的居留权案划上了句号。
1999年1月前赴港获居港权
据悉,终审法院裁定1999年1月之前赴港的港人内地子女,拥有居港权,可以留港。
这批港人内地子女中,第一组约有32人,他们于1997年7月1日时已来港,而父母其中一方在其出生时为永久居民,所以可获居港权。第二组约有1000人,他们基本上是在1999年1月29日前已赴港,所以终审法院判入境处要考虑以酌情权让他们获居港权,无需遣返。第三组仅1人,香港保安局于1998年4月24日曾向他发出一封信,显示入境处会根据法院判决处理,但有关个案仍需入境处行使酌情权,让其留港。第四组也仅1人,他曾于指定时间内向入境处发信,证明自己是港人子女。
其中,上诉获判可留港的罗宝丽表示,个人感到很开心,而对于上诉失败的其他内地子女,则对他们表示同情。
3月底前败诉者不遣返
行政长官董建华表示,终审法院就港人居港权问题作出清晰决定,而非法来港人士在3月底前回大陆,不会被追究。港府还与内地安排好,所有在居港权诉讼败诉的内地人可留至3月底,港府在此“宽限期”内不执行遣返。
董建华表示,希望长远来说,港人内地子女可循适当程序申请来港。
政府发言人还促请争取居港权人士要保持冷静,并呼吁有需要人士,可致电社会福利署24小时辅导热线。发言人强调,政府将和争取居港权内地人的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并将于今天和他们开会,磋商这次裁决后的跟进工作。
保安局长叶刘淑仪在记者会上说,在“宽限期”过后,她希望没有居港权人士自愿返回内地。她呼吁败诉人士返回内地再申请来港。内地公安部保证,这批人士返回内地后,今后申请来港的机会不受影响。
入境处处长李少光补充说,“港府有能力并有决心把不符合资格留港的人送返原居地”,但他没有透露具体安排。他表示,假如没有居港权人士在3月31日之前自愿返回原居地,可联络入境处,该处会向他们发出证明书,确保内地当局不会向他们追究“非法进入本港或在港过期居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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