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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唐洁、通讯员孔献之)深圳市盛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总经理曾远明,深圳苍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总经理郭勇,深圳中深御膳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曙晓等3人涉嫌贷款诈骗案近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曾、郭、王分别被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5万元、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1996年7月16日,内地一地方煤矿公司和深圳越华实业总公司等3家公司经协商决定终止联营越华酒店。3方决定酒店房产暂不过户,而将房产证分别保管,名义上房产仍属越华总公司所有。煤矿公司将其分得和购得的房产归其设立的深圳鸿怡公司管理。1998年3月,鸿怡公司将其房产用于向银行贷款,后因故停止贷款,但未能收回房产证。曾、郭设法伪造抵押文件,并找人用王曙晓的照片伪造了抵押贷款资料,向深圳市某商业银行皇岗支行申请贷款,于1999年10月29日骗得贷款计人民币170万元,该款由曾、郭和德州公司分赃,其中德州公司用款及收手续费共23万元,郭勇的苍鹭公司用款22万元,另848783元汇入曾远明的公司账上,王曙晓未分得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远明、郭勇、王曙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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