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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李煦、牛爱民) 记者认识方工,是他作为出色的国家公诉人,多次平静、庄重地站在神圣的法庭上。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原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等大案,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要案,都是方工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的。
51岁的方工,现在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副检察长。他1979年1月进入检察机 关,从事案件起诉工作,至今经办的各类案件已有近3000件。无论是普通的犯罪案件,还是举世瞩目的大要案,他都一丝不苟、恪尽职守,以自己勤奋的工作,维护了法律的公正、神圣与尊严。20多年来,他所经办的案件无一错案,有效地惩治了犯罪。
法不容偏
“公正执法的实质就是严格执行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方工对他所从事的工作的理解。
在“严打”整治斗争高潮中,方工所在的检察院接手了一件“故意杀人”案。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员认为一些证据和法医鉴定有矛盾,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起诉。方工提出,建议侦查机关重新进行鉴定。结果,重新鉴定认为受害人不能排除自杀。至此,这个案子确属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同志提出,如果不起诉,会不会影响“严打”的力度。方工说,“公正执法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更要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他支持、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以不构成犯罪做了处理,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公正执法就是要不枉不纵。既要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又要使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不论是冤枉无辜,还是放纵罪犯,办案中出现一丝一毫的偏差,都是检察官的失职。”方工是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
一起奸淫幼女案,因为犯罪嫌疑人不但有奸淫行为,还有长期的猥亵行为,应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然而案件承办人由于疏忽,在起诉时只认定了奸淫幼女罪。方工在审批这起案件时,发现并给予了及时的纠正,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公正执法绝不能有半点私心。”方工说,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承办人提出,案件中一名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该以包庇罪起诉。他通过仔细阅卷和调查,认为承办人认定有问题。此时如果改变起诉罪名,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有可能影响自己的威信和名誉。然而,他没有顾及自己的得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
忠实于事实和法律,是方工一生的追求。
法不容情
熟悉方工的人都知道,他有一个规矩:谈案件只能在办公室,出去“坐一坐”的要求一律免谈。即便是老熟人、老朋友、老同学,也同样如此。
有一个案件,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中央机关的一位副部级干部,也是方工的老同学。为此案,老同学找到方工,希望能找地方“坐坐”,聊一聊。方工诚恳地向老同学解释说,“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准私下会见当事人家属。但我可以在办公室听取你的意见。”在办公室,他认真听取了老同学对这起案件的意见。但最终,因为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老同学希望对自己孩子从轻处理的意见没有被司法机关采纳。
方工曾经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基层检察院认定被告人诈骗人民币28万元,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了无罪判决。检察院为此要提出抗诉。正在这个节骨眼上,一位过去的老领导找到方工,提出检察院能否不要抗诉。本来,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有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方工可以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不抗诉。这样,既能给老领导一个“顺水人情”,也不会对自己产生什么不良影响。可方工没有这样做,他经过对案件认真审查和思考,果断地支持了抗诉。此案经二审法院审理,撤消了原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上方工从来都是无可通融的;而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他更有坚决、温情的一面。
一位检察院人员在办理案件时违反了办案制度,没有及时依法释放被告人。一向温和的方工知道后,严厉批评办案人说:“如果在押的是你的亲属,你还这样做吗?”并督促立即抓紧办理。
法不容权
“要做到公正执法,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不畏权势。”在方工身上,就是有这样一股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凛然正气。
在办理一起信用证诈骗案时,犯罪嫌疑人有一张很大的“社会关系网”。一位领导秘书介绍一个人找到方工,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此人几次托秘书打电话,盛情邀请方工“坐坐”。方工对这种“纠缠”非常反感,婉言谢绝了邀请。最终,这起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针对此事,方工说:“在执法者的面前,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请托者往往不顾法律只求私欲和‘关照’。如果我们给予‘照顾’,轻者犯错误,重者触犯法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国家的执法者,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抵得住权势和诱惑。与此同时,我们更要正确处理法与权的关系,要正确地使用手中的权力,绝不能滥用权力和耍特权。”
一次,一名检察人员在办事过程中与一位辩护律师发生争执,态度不冷静,拒绝给律师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方工得知后,对这位同志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要求马上予以改正。随后,他在党支部大会上明确提出,“事情虽小,却反映出我们一些同志有特权思想,不能把自己与辩护律师放在平等的法律诉讼地位上。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保证。”
只唯法,不唯情;只唯实,不唯上;只唯公,不唯利。这是优秀检察官方工的真实写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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