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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近年涉及人数最多的一宗集团诉讼案,新近由该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清镇市四个乡镇的3854户农民,因所购稻种去年秋收严重减产,将销售稻种的四川中农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送上了被告席。
据介绍,2000年12月,中农公司下属的贵阳分公司在清镇市站街镇设立了“清镇市站街镇代销部”,销售由中农公司供应的“K优5号”等稻种,共计3854户农民栽种了中农公司 的“K优5号”等稻种后,于去年8月下旬发现所种水稻少结食甚至不结食,造成严重减产减收,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
2001年12月21日,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农民来到清镇市法院,一纸诉状将中农公司告上法庭。清镇市法院根据农户的分布情况,决定设立4个法庭审理此案。1月15日,以清镇市红枫湖镇的2027户农民为原告的“第一案”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000年12月至2001年5月,中农公司下属的贵阳分公司未经清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向清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清镇市站街镇设立中农公司代销经销部,销售中农公司供应的“K优5号”等稻种。2027户农民在中农公司代销经营部购“K优5号”等稻种共计10297.2斤。购买稻种后,农户按中农公司提供的说明种植,栽种面积达3537.92亩。
2001年8月底至9月初,农民发现所购买的稻种栽种后不结食或少结食的情况相当严重。经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红枫湖镇购买“K优5号”等稻种的农民栽种的3537.92亩稻田,共减产稻谷1924997斤,经济损失达105万余元。
原告称,根据贵州省农业厅黔农种植(2001)130号文《关于公布贵州省1993年至2000年农作物品种审(认)定结果的通知》,“K优5号”及“K优047”稻种只适宜在贵州省海拔1100米以下的水稻适宜地区种植,而红枫湖镇的海拔高度一般为1240米以上,不宜推广种植“K优5号”、“K优047”等稻种。但被告却擅自在站街镇设立代销经营部,向农民推广种植“K优5号”等稻种,并且在所售稻种的包装及说明书中均未明确注明适宜种植的海拔高度,违反了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中农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所售种子经国家有关部门质检,质量没有问题,农民受损只是因为气候所致,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据了解,受理这宗集团诉讼案的其他3个法庭近期也将相继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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