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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玩耍伤人 家长学校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4日09:32 法制日报

  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12岁少年在学校课间玩耍时互相摔跤,不慎致同学左手骨折致残的损害赔偿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某的父母谢宝森、宋秋英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费等损失31112.29元的50%即15556.15元,被告西华上坪小学赔偿原告上述费用的10%即3111.2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事件起因很简单:原告朱某和被告谢某均系被告西华上坪小学学生,平时两人关系比
较要好。不久前的一天,上完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时,大部分小学生都跑到教室外玩耍。原告和被告在校园内的体育场互相抱着摔跤,两人失去重心后同时倒地,被告顺势猛压住原告,致使原告左手尺桡骨骨折,后被评定为伤残9级。

  事情发生后,被告上坪小学老师及时询问情况,用纸壳包住原告的手,将原告受伤的手用绳子吊在脖子上,并通知双方家长,迅速派人护送原告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后因原告医疗费和伤残费用的赔偿等问题,原、被告三方协商不成,原告及其父母诉至南康市人民法院。原告方认为,被告谢某无故用脚把原告撂倒并压断了原告的左手,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坪小学未履行监护之责,疏于管教,应负次要责任。被告谢某辩称:原告折断左手系玩耍跌倒所致,属意外事故,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被告上坪小学辩称:课间学生玩耍,教师不可能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平时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事情发生后,学校尽心尽职做了紧急护理,已经履行了监护责任,故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在学校课余时间玩耍,被告谢某过失把原告摔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摔跤玩耍过程中未注意安全和方法,使自己受伤,自己也有过失,依法可以减轻对方的民事责任。被告上坪小学虽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方面的教育,但教育和管理不严,尤其在课余时间对学生的活动更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朱某和被告谢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南康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征 廖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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